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
发表的独立意见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公司《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相关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为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客观、独立判断立场,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意见:
基于公司2023年半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公司董事会本次调整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及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各期的行权价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2020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2023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中的有关规定,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的情形。上述行权价格的调整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行权价格调整事项。
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大洋电机独立董事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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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奕华 石静霞 侯予 郑馥丽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0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