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电机: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
为完善和健全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科学、持续、稳定的分红决策和监督机制,积极回报投资者,引导投资者树立长期投资和理性投资理念,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关于进一步落实上市公司现金分红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董事会综合考虑公司盈利能力、经营发展规划、股东回报、社会资金成本以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特制定《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回报规划》(以下简称“本规划”)。
第一条 制定本规划考虑的因素
公司未来三年股东回报规划是在综合分析公司经营发展规划、社会资金成本、外部融资环境、所处行业特点等因素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公司目前及未来盈利规模、现金流量状况、发展所处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平衡股东的短期利益和长期利益的基础上做出的安排。
第二条 本规划制定的原则
本规划的制定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有关利润分配的相关条款。公司积极实施连续、稳定的利润分配政策,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应重视对投资者的合理回报,并兼顾公司的可持续发展。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的论证和决策应当充分考虑独立董事、监事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意见。
第三条 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的具体股东回报规划
1.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
(1)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利润;
(2)同股同权、同股同利;
(3)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参与分配利润;
(4)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2.利润分配的形式公司的利润分配政策为采用现金、股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或者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分配利润,并优先采用现金分红的利润分配方式。3.公司现金分红的具体条件公司该年度盈利且实现的可分配利润(即公司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的税后利润)为正值、现金流充裕,实施现金分红不会影响公司后续持续经营,且审计机构对公司的该年度财务报告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尽管当年盈利,但存在下述情况之一时,公司当年可以不进行现金分红或现金分红比例可以降低:
a.当年每股收益低于0.1元;
b.当年每股累计可供分配利润低于0.2元;
c.当年公司负债率超过70%;
d.公司有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等事项发生(募集资金项目除外)。
重大投资计划或重大现金支出是指:公司未来十二个月内拟对外投资、收购资产或者购买设备的累计支出达到或者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且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
在满足上述现金分红条件情况下,公司将积极采取现金方式分配股利,原则上每年度进行一次现金分红,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公司盈利情况及资金需求状况提议公司进行中期现金分红。
4.公司现金分红的比例
(1)公司应保持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与稳定性,每年以现金方式分配的利润应不低于当年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的10%,且任何三个连续年度内,公司以现金方式累计分配的利润不少于该三年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的30%;
(2)当年未分配的可分配利润可留待下一年度进行分配;
(3)公司利润分配不得超过累计可分配利润的范围,不得损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
(4)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债务偿还能力、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和投资者回报等因素,区分下列情形,并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提出差异化的现金分红政策:
a.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80%;
b.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40%;
c.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当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可以按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处理。
具体每一年度现金分红比例由董事会根据公司盈利水平与经营发展计划制订,提交股东大会审议批准。
5.公司发放股票股利的具体条件
公司可以根据年度的盈利情况及现金流状况,在保证最低现金分红比例和公司股本规模及股权结构合理的前提下,注重股本扩张与业绩增长保持同步,提出股票股利分配预案并在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实施。公司采用股票股利进行利润分配的,应当综合考虑公司成长性、每股净资产的摊薄等因素。
法定公积金转为增加注册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应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四条 利润分配方案制定的决策机制与实施
1.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由公司管理层、董事会结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盈利情况、资金需求和股东回报规划提出、拟定,经董事会、监事会分别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批准。独立董事认为现金分红具体方案可能损害上市公司或者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权发表独立意见。董事会对独立董事的意见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独立董事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披露。
2.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应当通过多种渠道主动与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进行沟通和交流(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网络投票表决、邀请中小股东参会
等),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
3.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董事会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在符合利润分配的条件下制定具体的中期分红方案。4.公司年度盈利但管理层、董事会未提出、拟定现金分红预案的,管理层需向董事会提交详细的情况说明,包括未分红的原因、未用于分红的资金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计划;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及网络投票的方式审议批准,并由董事会向股东大会做出情况说明。
5.股东大会应依法依规对董事会提出的利润分配方案进行表决。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做出决议后,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五条 股东回报规划制定的周期与调整机制
1.公司应以每三年为一个周期,制定周期内股东回报规划。
2.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确需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应以股东权益保护为出发点,调整后的股东回报规划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的审批程序遵照《公司章程》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第六条 本规划自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执行。本规划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中山大洋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4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