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步步高:关于法院裁定受理股东重整的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法院裁定受理股东重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重要内容提示:
1、2024年10月30日,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股份”或“公司”)收到股东步步高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步步高投资集团”)转发的《民事裁定书》,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湘潭中院”或“法院”)于2024年10月29日裁定受理债权人韶山市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或“东兴建设”)对步步高投资集团的重整申请。
2、步步高股份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已经完成,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根本改善,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申请,已撤销退市风险警示。目前,步步高股份无实际控制人,步步高投资集团与步步高股份保持独立,步步高投资集团被受理重整,不影响步步高股份经营及财务指标。
3、法院裁定的类型:受理重整。
步步高股份于2024年10月12日披露了《关于股东被申请重整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4-095),申请人东兴建设以步步高投资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湘潭中院申请对步步高投资集团进行重整。2024年10月30日,步步高股份收到股东步步高投资集团转发的《民事裁定书》,湘潭中院裁定受理申请人对步步高投资集团的重整申请,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法院裁定受理公司股东重整情况概述
(一) 申请情况
申请人:韶山市东兴建设有限公司住所:韶山市清溪镇厦门大道港越世纪城3栋3201号申请事由:东兴建设以步步高投资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由,向湘潭中院申请对步步高投资集团进行重整。
(二)《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
湘潭中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三条“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步步高投资集团在湘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设立,住所地位于湘潭市雨湖区昭潭街道韶山西路309号步步高大厦,湘潭中院依法对本案享有管辖权。申请人东兴建设对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享有合法到期债权,有权提出对步步高投资集团进行重整。被申请人步步高投资集团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符合破产重整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款、第七十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受理东兴建设对步步高投资集团的重整申请。
二、本次事项对公司的影响
步步高股份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已经完成,资产负债结构得到根本改善,经向深交所申请,已撤销退市风险警示。截至本公告日,步步高投资集团持有公司股份193,297,635股,占公司总股本的7.19%。目前,步步高股份无实际控制人,步步高投资集团与公司保持独立,步步高投资集团被申请重整,不影响步步高股份经营及财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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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步步高商业连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