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独立董事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上海莱士”)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独立董事关于公司董事会换届选举的独立意见
1、公司第六届董事会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合法有效;
2、经审查,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符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条件,能够胜任所聘岗位职责的要求,未发现董事候选人存在《公司法》、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独立董事的情形,董事候选人未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的惩戒,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确认为市场禁入者且禁入尚未解除的情形;
3、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的提名,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及独立性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无异议后方可提交公司股东大会表决。
二、独立董事关于选举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董事长的独立意见
1、经核查,本次选举的董事长Jun Xu(徐俊)先生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也不存在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
场禁入措施且尚在禁入期的情形;
2、经审查,本次选举的董事长Jun Xu(徐俊)先生的教育背景、工作经历、专业能力、职业素养以及目前的身体状况具备履行相应职位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能够胜任所任职务的要求;
3、本次董事长的提名、选举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选举程序合法有效;
三、独立董事关于补选公司第五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 1、本次补选董事候选人的提名程序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提名合法有效;
2、经审核,补选的董事候选人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任职资格,不存在《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未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未受到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董事候选人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知识和经验,能够胜任董事的职责要求;
3、同意本次董事候选人提名,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以下无正文,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三次(临时)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字页)
独立董事:
陈亚民 彭玲 BINGYU WANG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