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内部审计制度》

查股网  2024-01-22  上海莱士(002252)公司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2024年1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信息披露的可靠性,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定以及《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内部审计是指企业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和控股子公司的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所进行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七条 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经营特点和实际状况,制定公司内部控制自查制度和年度内部控制自查计划。

公司各内部机构(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应当积极配合内部审计部门的检查监督,必要时可以要求其定期进行自查。

第二章 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下设审计部作为公司的内部审计机构。审计部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指导下独立开展审计工作,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九条 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为专职人员,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公司应披露审计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实际控制人的关系等情况,并报深圳市证券交易所备案。

第十条 审计部根据公司发展规模和审计工作的实际需要,配备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与内部审计工作相适应的专职审计人员,负责对本公司进行审计监督。专职审计人员数量应不少于3人。审计人员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审计人员应当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审计人员与办理的审计事项或与被审部门有利害关系的,应当

回避。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公司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

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六)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七)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四章 审计机构的主要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部有权检查被审单位审计区间内所有有关经营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

(一) 会计账簿、凭证、报表;

(二) 全部业务合同、协议、契约;

(三) 全部开户银行的银行对账单;

(四) 各项资产证明、投资的股权证明;

(五) 各项债权的对方确认函;

(六) 与客户往来的重要文件;

(七) 重要经营投资决策过程记录;

(八) 其他相关的资料。

必要时可自审计期间向前追溯或向后推迟。有意隐匿、毁弃、篡改会计资料以及重要文件的,一经发现,对有关当事人在公司范围内予以通报;对拒不改正的,报请公司予以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审计部还具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 就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部门和个人进行调查;

(二) 盘点有关部门的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等;

(三) 要求有关部门负责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四) 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审计部负责人有权对重大紧急事项立即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部门采取保全措施后报董事会。

(五) 建议有关部门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公司、部门和个人追究责任;

(六) 对被审计的公司或部门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并受托追踪改进过程及结果;

(七)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八) 责令被审计公司(部门)限期调整账务;追缴被审计公司(部门)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公司资产;

(九) 可随时调阅公司、控股公司及参股公司的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

第五章 审计工作方式

第十六条 听取公司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汇报,在公司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

第十七条 查阅、检查公司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帐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公司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第十八条 实地观察和盘点公司实物资产;

第十九条 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必要时要求公司负责人作出说明。

第六章 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条 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审计部根据审计委员会的总体规划和具体要求,确定审计重点,编制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后续审查等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年度审计计划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对象和成立审计组。审计部根据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结合具体情况,确定审计对象,并指定项目负责人和参加审计人员。

第二十二条 发出审计通知书。在项目审计开始前三天,由审计部将审计的范围、内容、方式、时间、要求等事项通知被审计单位。

某些特殊事项审计,经审计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不发出审计通知书,直接到现场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 实施现场审计。审计人员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通过审查会计凭证、账簿、报表和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向有关部门或个人调查等方式进行审计,并取得证明材料,认真编写审计工作底稿,获取有价值的审计证据。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四条 编制并提交审计报告。审计组在现场审计结束后,应进行综合分析,在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后,编制审计报告。同时提交审计委员会和被

审计单位。审计报告内容包括:审计范围、内容和发现的问题、评价和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等。

第二十五条 报告审查。审计委员会收到审计报告后,对审计报告进行审查。对报告内容提出的问题所涉及的有关部门负责人或责任人,可要求其列席会议,参加讨论并作出解释。审计委员会根据审查结果,作出审计决定,交由有关单位和部门执行。

第二十六条 审计决定复议。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结论如有异议,应在收到审计报告十天内向审计委员会提出复审申请,并写明要求复审的具体理由。审计委员会主任收到申请后十日内作出决定。若同意复审,由审计部成立复审小组,人员安排不得与原审计小组完全相同,在三十日内进行复审。在复审中如发现漏审、错审等情况,应重新作出审计结论。

第二十七条 建立审计档案。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审计部办理的每一审计事项都必须按规定要求建立审计档案,以备查考,非经批准不得销毁。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另行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七章 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应当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至少报告一次内部审计工作情况和发现的问题,并至少每年向其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九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

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审计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荐人、独立财务顾问、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

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四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三十五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三十六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专门会议的审议情况,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三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人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十八条 审计部应当在业绩快报对外披露前,对业绩快报进行审计。在审计业绩快报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是否遵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

(二) 会计政策与会计估计是否合理,是否发生变更;

(三) 是否存在重大异常事项;

(四) 是否满足持续经营假设;

(五) 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是否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第三十九条 审计部在审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八章 信息披露

第四十条 公司董事会或者其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审计部出具的评价报告及相关资料,出具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

事会审议。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人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应当对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进行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公司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年度审计的同时,应当至少每两年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一次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如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保留结论或者否定结论的鉴证报告(如有),或者指出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的,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针对所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专项说明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涉及事项的基本情况;

2、该事项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的影响程度;

3、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对该事项的意见;

4、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披露的同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网站和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或者内部控制鉴证报告(如有)。

第九章 审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终结,审计部应在十五日内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建立审计档案,实行谁主审谁立卷,审结卷成,定期归档的审计档案管理责任制度。

(一)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二)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

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三) 审计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十章 监督管理与违规处理

第四十二条 公司应当建立审计部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对内部审计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考核,以评价其工作绩效。如发现内部审计工作存在重大问题,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处理相关责任人,并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四十三条 公司及相关人员违反本审计制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审计部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 拒绝、隐匿、谎报有关文件、凭证、账薄、报表资料和证明材料的;

(二) 阻挠审计人员行使职权,抗拒、破坏监督检查的;

(三) 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的;

(四) 拒不执行审计决定的;

(五) 打击、报复审计人员和检举人员的。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审计制度,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审计人员,审计部根据情节轻重,提出处罚意见,报公司领导批准后执行。

(一) 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二) 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

(三) 玩忽职守、造成审计报告严重失真的;

(四) 未能保守公司秘密的。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规范性文件和行业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