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关于公司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
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峥先生、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副总经理沈积慧先生、副总经理陆晖先生、副总经理宋正敏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峥先生、副总经理沈积慧先生、副总经理陆晖先生、副总经理宋正敏女士、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金额合计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2、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公司于2024年2月7日收到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峥先生、副总经理沈积慧先生、副总经理陆晖先生、副总经理宋正敏女士、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共同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告知函”),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计划在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以集中竞价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合计增持金额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增持所需的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Jun Xu(徐俊)先生、胡维兵先生、刘峥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
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
2、截至本公告日,增持主体持股情况如下:
注:Jun Xu(徐俊)先生、胡维兵先生、刘峥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上述人员持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分别为25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相关股份权益获得还需满足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解锁条件后方能实现。
3、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12个月内,本次增持主体均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前6个月内,本次增持主体均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股份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增持主体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Jun Xu(徐俊) | 800,200 | 0.012% |
胡维兵 | 720,000 | 0.011% |
刘峥 | 720,000 | 0.011% |
沈积慧 | 648,000 | 0.010% |
陆晖 | 500,000 | 0.008% |
宋正敏 | 145,000 | 0.002% |
陈乐奇 | 0 | 0.000% |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8、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行为,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本次增持计划可能存在因资本市场情况发生变化或资金未能及时筹措到位等因素,导致增持计划延迟实施或无法实施的风险。如增持计划实施过程中出现上述风险情形,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其他相关说明
1、本次增持计划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 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3、公司将持续关注本次增持计划的有关情况,并依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4、本次增持为增持主体的个人行为,不构成对投资者的投资建议,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本次增持主体出具的《股份增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