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33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
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Jun Xu(徐俊)先生、监事会主席胡维兵先生、副总经理兼董事会秘书刘峥先生、财务负责人陈乐奇先生、副总经理沈积慧先生、副总经理陆晖先生、副总经理宋正敏女士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4年2月8日披露了《关于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增持股份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
2024-010),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计划自2024年2月8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以自筹资金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
2、增持计划的进展情况: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2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累计增持金额为521.51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
截至2024年5月27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Jun Xu(徐俊)先生、胡维兵先生、刘峥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述增持主体持有公司股份情况如下:
注:Jun Xu(徐俊)先生、胡维兵先生、刘峥先生、沈积慧先生、陆晖先生、宋正敏女士、陈乐奇先生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部分持有人,上述人员持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分别为25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100万股。相关股份权益获得还需满足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相应的解锁条件后方能实现。
3、除本次增持计划外,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过增持计划。
4、上述增持主体在本次增持计划公告前6个月内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形。
二、已预披露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的信心和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同,增强投资者信心,拟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2、本次增持股份的金额:拟增持股份金额为不低于人民币500万元,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不设置增持股份价格区间,增持人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择机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2月8日起6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公司股票的期间之外)。增持
增持主体姓名 | 持股数量(股) | 持股比例(%) |
Jun Xu(徐俊) | 800,200 | 0.012% |
胡维兵 | 720,000 | 0.011% |
刘峥 | 720,000 | 0.011% |
沈积慧 | 648,000 | 0.010% |
陆晖 | 500,000 | 0.008% |
宋正敏 | 145,000 | 0.002% |
陈乐奇 | 0 | 0.000% |
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5、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拟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实施增持计划。
6、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7、本次增持股份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8、本次增持主体人承诺:本次增持的董事、监事、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将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也不进行内幕交易、敏感期买卖股份和短线交易等行为,并将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增持计划。
三、本次增持计划实施情况
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5月27日期间,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全体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727,1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011%,累计增持金额为521.51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具体情况如下:
增持主体 | 增持前 | 增持数量(股) | 增持金额 (元) | 增持后 |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 |||
Jun Xu(徐俊) | 800,200 | 0.012% | 418,000 | 3,012,280 | 1,218,200 | 0.018% |
胡维兵 | 720,000 | 0.011% | 60,000 | 424,800 | 780,000 | 0.012% |
刘峥 | 720,000 | 0.011% | 46,600 | 330,394 | 766,600 | 0.012% |
沈积慧 | 648,000 | 0.010% | 30,000 | 217,800 | 678,000 | 0.010% |
陆晖 | 500,000 | 0.008% | 46,500 | 330,412.86 | 546,500 | 0.008% |
宋正敏 | 145,000 | 0.002% | 76,000 | 541,120 | 221,000 | 0.003% |
陈乐奇 | 0 | 0.000% | 50,000 | 358,340 | 50,000 | 0.001% |
合计 | 3,533,200 | 0.053% | 727,100 | 5,215,146.86 | 4,260,300 | 0.064% |
四、其他说明
1、本次增持行为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0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2、本次增持行为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目前无控股股东、无实际控制人的状态发生变化。
3、本次增持完成后相关增持主体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未来转让公司股份时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