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莱士: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0-17  上海莱士(00225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52 证券简称:上海莱士 公告编号:2024-066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公司”)于2024年10月16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根据《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等相关规定,现将情况公告如下:

一、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3年7月28日分别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同意公司实施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本员工持股计划”)。上述议案已由2023年8月16日召开的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与本员工持股计划相关的事宜。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7月29日、2023年8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公司于2023年9月25日披露了《关于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非交易过户完成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68),本次员工持股计划认购股份数量为3,135万股。公司于2023年9月22日收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出具

的《证券过户登记确认书》,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所持有的公司部分股票3,135.00万股已于2023年9月21日以非交易过户形式过户至公司开立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证券专用账户,占公司当时股本总额的0.47%,过户价格为3.61元/股。本次员工持股计划的非交易过户情况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方案不存在差异。经核查及考核,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内有8名持有人不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13名持有人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2名持有人部分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管理委员会已取消上述8名不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的持有人资格,收回前述持有人所持有的全部尚未解锁权益份额,对应股份数量为53万股;管理委员会针对前述13名个人业绩考核不达标的持有人所持有的相应权益份额以及前述2名个人部分业绩考核不达标的持有人所对应的权益份额不予第一期解锁,对应股份数量为158万股,相应权益将向下一年递延,直至最后一个考核年度。

此外,前述管理委员会收回的全部尚未解锁权益份额(对应股份数量53万股)中的部分权益份额(涉及股份数量46万股)已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其他员工,详见公司于2024年7月12日披露的《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三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收回的剩余权益份额(对应股份数量7万股)目前尚未再次分配。

二、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的锁定期

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

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自公司标的股票过户至本员工持股计划名下之日起予以锁定(“权益锁定之日”),并在达到本员工持股计划约定的解锁条件后按照以下时间点及比例予以解锁。本员工持股计划对A、B两类参加对象分别设置了不同的解锁安排,具体情况如下:

1、A类参加对象:该等参加对象获授的本员工持股计划权益份额分三批次解锁,具体解锁时点及解锁比例如下:

第一批解锁时点:为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12个月,解锁权益数量为其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40%。第二批解锁时点:为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24个月,解锁权益数量为其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30%。第三批解锁时点:为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36个月,解锁权益数量为其当次获授权益总量的30%。

2、B类参加对象:该等参加对象获授的本员工持股计划的权益份额自权益锁定之日起满12个月后可以100%解锁。

根据上述锁定期及解锁安排,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于2024年9月20日届满(不包含预留授予人员、再分配人员,预留及再分配人员的锁定期及解锁安排将根据再分配方案及再分配授予协议书具体约定,下同)。

三、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解锁期业绩考核完成情况及解锁情况

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已届满且解锁条件已成就,具体如下:

(一)A类参加对象

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4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值为准。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9456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63,958,567.30元,已达到董事会设定的考核目标,满足第一个锁定期公司层面解锁条件。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个人绩效考核年度为2023年至2025年,每年考核一次。不同岗位员工的个人层面业绩考核要求及相应解锁比例可能存在差异,公司在与员工签订的授予协议中予以具体明确。经考核,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内,有8名持有人不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有13名持有人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2名持有人部分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而不符合全部或部分解锁条件。 除上述持有人外,其他A类持有人2023年度个人业绩考核指标均已完成,满足解锁条件。

(二)B类参加对象

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

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是否满足解锁条件的说明
(一)公司层面业绩考核 2023年营业收入不低于74亿元; 注:上述“营业收入”指以经审计的合并报表所载数值为准。 向B类参加对象授予的权益份额在首个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考核年度即可按期全部解锁。根据毕马威华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报告》(毕马威华振审字第2409456号):2023年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7,963,958,567.30元,已达到董事会设定的考核目标,满足公司层面解锁条件。
(二)个人层面业绩考核 若公司层面的业绩考核达标,则本员工持股计划将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 根据公司与员工签订的授予协议,按照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个人进行绩效考核,最终考核结果为B及以上的,视为考核达标。根据公司绩效考核相关制度对B类持有人2023年度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均为B及以上,满足解锁条件。

以上公司层面业绩考核结果及个人绩效考核结果已由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核并确认。

综上所述,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已成就,满足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的权益份额对应的股份数量为2,924万股(其中A类参加对象可解锁股份数量为2,878万股;B类参加对象可解锁股份数量为46万股),根据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规定,A类参加对象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权益数量为其员工持股计划获授权益总量的40%;B类参加对象授予的权益份额在首个完成业绩考核指标的考核年度即可按期全部解锁。因此公司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可解锁的权益份额对应股份数量为1,197.2万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0.18%。

四、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成就的后续安排

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于2024年9月20日满12个月,公司将根据《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及《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采取股份直接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及股份择机出售等相结合的方式,向符合第一个锁定期解锁条件的持有人分配权益。

(1)直接过户至个人证券账户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对应的可解锁股份中的741.8万股(涉及194人),将按照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份额过户至持有人个人证券账户,并依法代扣

代缴相关税费。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股息将按照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份额转入持有人个人资金账户,并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

(2)择机出售方式

本员工持股计划第一个锁定期对应的可解锁股份中的455.4万股(涉及53人),将根据市场情况等因素择机出售,按照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份额进行分配,并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员工持股计划存续期内的股息将按照持有人所持有的权益份额转入持有人个人资金账户,并依法代扣代缴相关税费。上述择机出售方式将严格遵守市场交易规则,遵守中国证监会、深交所关于股票买卖相关规定。

五、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认为:本员工持股计划持有人中,除8名持有人不符合本次员工持股计划参与条件、13名持有人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2名持有人部分个人业绩考核未达标外,其他持有人均满足第一个锁定期的解锁条件。本次解锁的持有人均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公司第一期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关规定,资格合法、有效。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同意本次事项并同意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其他说明

公司将持续关注本员工持股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上海莱士血液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