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智胜: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4-28  川大智胜(002253)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53 证券简称:川大智胜 公告编号:2023-018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2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27日(星期四)下午2:00

2. 会议召开地点:成都市武科东一路7号智胜大厦1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游志胜

6.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6人,代表股份数69,685,87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8856%。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0人,代表股份数69,433,91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7739%;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6人,代表股份数251,96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117%。

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9人,代表股份数

12,278,67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4420%。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每项提案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每项提案的表决结果

1. 审议通过《董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666,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26%;反对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3%;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2. 审议通过《监事会2022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66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3. 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69,66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4. 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69,66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弃权13,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5. 审议通过《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6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712%;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58,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99.8363%;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6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6. 审议通过《公司续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69,665,77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712%;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88%;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00%。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12,258,57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99.8363%;反对20,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1637%;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

彭文文、麦琪

(三)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集人资格、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

议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