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大智胜: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28  川大智胜(002253)公司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游志胜、范雄、胡清娴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3〕51 号)(以下简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现将具体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主要内容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及游志胜、范雄、胡清娴:

经查,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大智胜或公司)于2023年1月19日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预计2022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润)为亏损1,500万元至2,000万元。2023年3月18日,公司披露《2022年度业绩预告修正公告》,将2022年净利润修正为亏损5,000万元至6,000万元。2023年3月25日,公司披露《2022年年度报告》,2022年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5,793.78万元。你公司披露的2022年度业绩预告与公司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存在较大差异,相关信息披露不准确。

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以下简称《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办法》第四条、第五十一条,公司董事长游志胜、副董事长兼时任总经理范雄、财务总监胡清娴对上述问题负有责任。

根据《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公司及游志胜、范

雄、胡清娴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及相关人员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严格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按照四川证监局的要求,将就相关问题进行认真总结,汲取教训,切实加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努力提升规范运作意识,强化信息披露管理,提高公司治理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