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智胜: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 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5月21日(星期四)下午2:00
2. 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科东一路7号智胜大厦12楼会议室
3. 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 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 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游志胜
6. 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会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40 人,代表股份数62,572,5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7328%。其中:
1.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人共15人,代表股 份数56,499,738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5.0413%;
2.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股东及股 东授权代表人共125人,代表股份数6,072,8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2.6915%。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参加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共133人,代表股份数 7,889,50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3.4967%。
公司董事、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本次会议,符合 《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一)提案的表决方式
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二)提案的表决结果
1、审议通过《董事会2025年度工作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79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5680%;反对2,602,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1598%;弃权1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2722%。
2、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
表决结果:同意59,799,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5680%;反对2,7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98%;弃权7,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3、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表决结果:同意59,79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5688%;反对2,765,6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198%;弃权7,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3%。
4、审议通过《关于2025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8,871,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4.0849%;反对2,773,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4317%;弃权9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34%。
5、审议通过《公司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69,8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0414%;反对2,1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4744%;弃权9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4842%。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786,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0.6730%;反对2,174,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5556%;弃权928,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713%。
6、审议通过《公司董事2025年度薪酬情况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659,2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3441%;反对2,8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6108%;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1%。
中小投资者表决结果:同意4,976,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0737%;反对2,885,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 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5689%;弃权28,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574%。
7、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超过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59,490,3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5.0742%;反对2,01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2153%;弃权1,070,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7105%。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一)见证本次股东会的律师事务所名称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
(二)见证律师姓名
刘玉莹、陈珏
(三)出具的结论性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 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东会规则》《公司
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股东会表决结果及形成的决议合 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一)经与会董事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会决议
(二)法律意见书
四川川大智胜软件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