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和新材:独立董事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作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第十一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的《关于公司回购股份方案的议案》进行了认真审核,基于我们的独立判断,现就该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1.公司本次回购股份方案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关于支持上市公司回购股份的意见》《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9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2.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将用于股权激励或者员工持股计划等,有利于维护公司在资本市场的良好形象,增强广大投资者对公司的信心,促进公司持续、稳健发展。
3.本次回购股份的资金为公司的自有资金,回购资金总额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不超过人民币10,000万元。目前公司经营状况良好,现金流稳健,本次回购不会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财务状况和未来发展产生重大影响,不会影响公司的上市地位。
4.本次回购股份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综上,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股份合法、合规,回购股份方案合理、可行,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股份回购方案。
(此页无正文,为《泰和新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十一届五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署页)
独立董事:
程永峰
王吉法
金福海
唐长江
2023年12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