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陆重工: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815号
关于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纪律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张家港市东南大道1号(张家港经济技术开发区);
徐元生,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
张郭一,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陆重工”或“公司”)及相关当事人
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6年7月6日,海陆重工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元生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宜签订了《投资合作框架协议》,对公司股份和控制权转让、相关资产重组等事项进行约定。2016年8月至2018年5月期间,徐元生与李某就公司控制权转让事项又先后签订了3份补充协议。徐元生在签订前述协议时未及时告知公司相关事宜,在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期间向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郭一告知了协议相关事项,海陆重工未按照规定披露控制权转让相关的重大事项。
海陆重工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7.3条、第11.11.4条的规定。
海陆重工实际控制人徐元生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2.3条的规定;同时,其作为海陆重工董事长,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4条、第
3.1.5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海陆重工董事会秘书张郭一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第3.1.5条、第3.2.2条的规定,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4年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
月修订)》第17.4条的规定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徐元生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三、对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张郭一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徐元生如对本所作出的纪律处分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本纪律处分决定书之日起的十五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应当统一由海陆重工通过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提交,或者通过邮寄或者现场递交方式提交给本所指定联系人(刘女士,电话:
0755-88668240)。
对于苏州海陆重工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的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并向社会公开。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