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23年11月30日10:00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以紧急会议的形式召集与召开,会议通知于2023年11月29日以电子邮件、电话方式通知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会议应参加董事9名,实际参与表决的董事9名,公司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由董事长李化春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经与会董事审议,以通讯表决方式形成决议如下:
1、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转让深圳日新部分合伙份额的议案》;
鉴于公司城市更新项目已取得一定进展,公司在本项目中需要发挥的前期作用已基本履行完毕。为促进城市更新项目加速落地,降低公司非主营业务财务投资占比,同时回收资金流动性用于偿还到期债务并用于支撑推进中的资产重组出资计划,盘活公司资产,加快资金回收,公司拟将持有的深圳市日新房地产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22%合伙份额进一步转让给深圳市灏月控股有限公司,交易对价为人民币8,800万元。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转让深圳日新部分合伙份额的公告》。
2、审议《关于购买董监高责任险的议案》;
为完善公司及其子公司、分公司风险控制体系,保障公司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益,促进相关责任人员充分行使权利、履行职责,为公司稳健发
展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18年修订)等相关规定,拟为公司、子公司、分公司及董监高等人员购买责任险,具体方案如下:
2.1投保人: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2.2被保险人:指被保险公司及被保险个人。
(1)被保险公司: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所有控股子公司、分公司。
(2)被保险个人指过去、现在或保险期间内的下列任一人员:
①被保险公司的董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②行使被保险公司管理职责时的雇员;
③与其他被保险个人一起被列为赔偿请求的共同被告或被调查/执法对象的雇员;
④遭受不当雇佣行为赔偿请求的雇员;或
⑤被保险公司全职授薪且具备法律职业资格的律师。
3、保险期间:1年
4、赔偿限额:人民币50,000,000元
5、保险费:人民币760,000元
为提高决策效率,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并同意董事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上述权限内办理董监高责任险购买的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确定或变更保险公司、确认保险金额、保险费及其他保险条款;选择及聘任保险经纪公司或其他中介机构;签署相关法律文件及处理与投保相关的其他事项等 )。
表决结果:根据《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全体董事作为关联方回避表决,并将该议案提请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3、会议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公司董事会决定于2023年12月18日(星期一)下午14:30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召开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具体详见同日公司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的《关于召开2023年
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三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