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案件尚处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阶段。
2、浙江千虹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千虹”)为原告,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被告一,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永晟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永晟”或“标的公司”)为被告二。
3、本案件涉案金额为人民币167,333,788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13.90%。鉴于本案件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公司将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积极采取相关法律措施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
一、本次案件的背景情况
2023年3月,公司、深圳永晟与浙江千虹签署了《增资扩股协议》,各方约定公司及浙江千虹共同对深圳永晟进行增资,其中公司增资2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22,313.20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21.5554%的股权;浙江千虹增资35,000万元认购标的公司31,238.4801万元新增注册资本,对应30.1776%的股权。《增资扩股协议》同时设置了自生效之日起一年的冷静期,浙江千虹在冷静期内有权要求公司无条件回购其对标的公司的增资。
随后浙江千虹向公司发函要求公司履行回购义务。经综合研判及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公司向浙江千虹回购其持有的深圳永晟全部股权,并已于2023年5月24日前支付了全部回购款共计人民币35,421万元,该回购事项已全部按期完成,具体详见公司分别于2023年3月8日、5月20日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深圳永晟增资扩股公司放弃部分优先认购权暨对外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07)、《关于深圳永晟增资扩股事项履行回购义务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3-033)。该回购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任何欺诈、胁迫的情形。
二、本次案件的基本情况
2024年2月28日,公司与深圳永晟收到了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舟山中院”)发来的(2024)浙09民初4号案件材料(包括《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民事裁定书》等)。浙江千虹主张公司在前述增资、回购过程中未充分保障其权益,导致其预期合同利益无法实现,故请求舟山中院判令公司及深圳永晟支付违约金、赔偿其损失共计人民币167,333,788元。同时,舟山中院裁定冻结了公司持有深圳永晟出资额2,000万元的股权以及深圳永晟持有深圳市玖兆控股有限公司出资额2,000万元的股权。浙江千虹曾于2023年10月以相同理由起诉公司及深圳永晟(前次诉讼金额未达到披露标准)并申请冻结了公司及深圳永晟部分银行账户(因冻结金额低且法院完全同意了公司的置换财产保全措施,未对公司经营构成影响)。前次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舟山市定海区法院认定浙江千虹“未提供与之对应的初步证据,不符合保全的相关法律规定”,主动驳回了其大部分的保全请求,浙江千虹于2023年12月主动撤回了前次案件的起诉。
三、公司的说明及采取的应对措施
本案件为浙江千虹以相同理由的第二次起诉,且浙江千虹大幅增加了预期合同利益无法实现的经济损失。截至目前,与前次案件相同,舟山中院仅同意浙江千虹对公司及深圳永晟项下合计人民币4,000万元的股权进行保全,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归母净资产的3.32%,该保全行为对公司及子公司的正常经营尚未造成实质影响。公司将聘请专业律师团队积极应诉,并保留追究侵权责任的权利,努力维护公司及投资者合法权益。关于本案件的诉讼进展,公司将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是否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不存在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五、对公司的影响及其他说明
1、本案件尚处于收到法院《应诉通知书》阶段,尚未开庭审理,对公司损益的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2、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是《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三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