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1-9月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其配套指引的规定和其他内部控制监管要求(以下简称“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结合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和公司内部控制的评价办法,在内部控制日常监督和专项监督的基础上,我们对公司截至2023年9月30日的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了评价。
一、重要声明
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规定,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内部控制,评价其有效性,并如实披露内部控制评价报告是公司董事会的责任。监事会对董事会建立和实施内部控制进行监督。经理层负责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的日常运行。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保证本报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公司内部控制的目标是合理保证经营管理合法合规、资产安全、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由于内部控制存在的固有局限性,故仅能为实现上述目标提供合理保证。此外,由于情况的变化可能导致内部控制变得不恰当,或对控制政策和程序遵循的程度降低,根据内部控制评价结果推测未来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具有一定的风险。
二、内部控制评价结论
根据公司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董事会认为,公司已按照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和相关规定的要求在所有重大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
根据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于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公司未发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缺陷。
自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基准日至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发出日之间公司未发生影响内部控制有效性评价结论的因素。
三、内部控制评价工作情况
(一)内部控制评价范围
公司按照风险导向原则确定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业务和事项以及高风险领域。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单位包括:本公司及纳入合并报表范围的子公司。纳入评价范围单位资产总额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资产总额的100%,营业收入合计占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营业收入总额的100%;
纳入评价范围的主要业务和事项包括: 组织架构、人力资源、企业文化、资金活动、采购业务、资产管理、销售业务、研究与开发、财务报告、合同管理、工程项目、全面预算、业务外包、内外部信息与沟通、对外担保、对外投资、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对子公司的管理等方面。重点关注的高风险领域主要包括:
对子公司的管理、关联交易、对外担保、重大经营决策、对外投资、财务报告、信息披露、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等。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依据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公司依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及组织开展内部控制评价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对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的认定要求,结合公司规模、行业特征、风险偏好和风险承受度等因素,区分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和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研究确定了适用于本公司的内部控制缺陷具体认定标准。公司内部控制缺陷从定性标准和定量标准两个方面认定。
1、公司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重大缺陷:单独缺陷或连同其他缺陷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的重大错报。
出现下列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控制环境无效。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舞弊。
——外部审计发现当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错报,公司在运行过程中未能发现该错报。
——审计委员会和内部审计机构对内部控制的监督无效。——其他可能影响报表使用者正确判断的重大缺陷。
② 重要缺陷的判断标准:
内部控制缺陷单独或连同其他缺陷具备合理可能性导致不能及时防止或发现并纠正财务报告中虽然未达到和超过重要性水平但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引起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重视的错报、漏报。
③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①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大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资产总额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2%所有者权益总额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2%
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重要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资产总额错报 资产总额 1%≤错报<资产总额 2%所有者权益总额错报 所有者权益总额 1%≤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 2%
③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一般缺陷:
项目 缺陷影响资产总额错报 错报<资产总额 1%所有者权益总额错报 错报<所有者权益总额1%
2、公司对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
(1)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性标准如下:
①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大缺陷:
——企业决策程序不科学。——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如环境污染。——管理人员或技术人员纷纷流失。——媒体负面新闻频现。——内部控制评价的结果特别是重大或重要缺陷未得到整改。——重要业务缺乏制度控制或制度系统性失效。
② 出现以下情形的,认定为重要缺陷:
——企业履行其社会责任不到位(如员工的职业病没有得到较好的防治、安全生产不达标等);——员工对公司的认同度不高(如员工的离职率较高、工龄在三年以上的员工比率下降);
——其他影响公司经营、公司形象的制度缺陷。
③ 一般缺陷:除上述重大缺陷、重要缺陷之外的其他控制缺陷。
(2)公司确定的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评价的定量标准如下:
重大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对公司造成重大负面影响并以公告形式对外披露。
重要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或受到国家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一般缺陷:直接财产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或受到省级(含省级)以下政府部门处罚但未对公司造成负面影响。
(三)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1、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2、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认定及整改情况
根据上述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认定标准,报告期内未发现公司非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重要缺陷和一般缺陷。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三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