兆新股份: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公司于2024年3月15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上刊登《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全部提案均审议通过,无增加、变更提案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4月1日(星期一)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4年4月1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9:25;9:30~11:30和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4月1日9:15 ~ 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南山区深圳湾科技生态园12栋B座34层公司会议室
4、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主持人:董事长李化春先生
6、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2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511,189,6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1681%。公司全体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见证律师出席或列席了会议。其中: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486,007,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8790%。通过网络投票出席会议的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8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1%。
2、中小投资者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8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代表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公司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25,182,50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891%。
三、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对议案进行表决,并形成决议如下:
审议通过《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提供担保并接受关联方担保的议案》;
表决结果如下:
表决情况:同意510,857,804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351%;反对331,8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9%;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24,850,704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6824%;反对331,80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76%;弃权0股,占参加会议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该项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获得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黄丽云律师、许骜律师为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法律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现场出席本次会议的人员以及本次会议的召集人的主体资格、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证券法》及《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君泽君(深圳)律师事务所关于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兆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