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升达: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诉讼的基本情况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成都农商行”)诉四川升达林产工业集团有限公司、江昌政、江山、陈德珍、广元升达林业产业有限责任公司、达州升达林产业有限公司、山南大利通商务服务有限公司、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成都中院”)于2018年8月6日对上述案件立案,并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川01民初2741号民事判决书,成都农商行不服此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以一审判决基本事实认定不清为由,于2020年12月30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成都中院重审。公司于2022年5月9日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2021)川01民初1071号】,公司不服此判决并向四川省高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院驳回上诉并维持一审原判。
上述诉讼事项,详见公司分别于2018年10月8日、2018年10月9日、2019年11月28日、2021年1月12日、2022年5月11日、2022年12月24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关注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2)、《关于四川证监局对公司问询函回复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103)、《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19-117、2021-001、2022-028、2022-065)。
公司不服四川省高院作出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详见公司于2023年8月5日在《中国证券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编号:2023-034)。
二、诉讼的进展情况
近日,公司收到最高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907号】,裁定内容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三、是否存在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新收到成都中院送达的关于证券虚假陈述纠纷案件的三位原告诉讼材料,诉请金额合计为470,128.31元。此外,除已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外,公司未发现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
鉴于公司此前已计提相关预计负债,且本案尚处于再审阶段,最终结果存在不确定性,暂无法判断对公司本期利润的影响。公司将根据再审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在上述指定媒体刊登的信息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民事裁定书》【(2023)最高法民申907号】
特此公告。
四川升达林业产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