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奥退: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恢复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的登记及挂牌工作的提示性公告

查股网  2025-03-27  德奥退(002260)公司公告

的提示性公告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储证券”)作为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曾用名“德奥通用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奥通航”或“公司”)的主办券商,现就德奥通航于2025年3月19日披露的《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作如下提示性公告:

一、公告概况

基于德奥通航于2025年3月19日披露的《伊立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司于近日收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书》((2023)粤行终156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公司上诉,维持原判。公司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已受理立案。

二、主办券商提示

鉴于我国行政诉讼实行二审终审制,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行终156号《行政判决书》系终审判决,该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即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四条,“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故该判决书已对德奥通航产生法律约束力。而根据一审判决书((2022)粤03行初34号《行政判决书》),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德奥通航要求撤销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关于德奥通航终止上市决定的诉讼请求。因此,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德奥通航终止上市的决定系有效决定。虽然德奥通航称其已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该再审申请目前处于审查阶段,是否能被法院裁定再审存在不确定性,而且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由此可知,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再审程序的提起并不影响生效判决的效力和执行。

综上,目前德奥通航起诉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行政诉讼二审判决已生效,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的中止德奥通航终止上市的决定为有效决定,德奥通航应根据该

契约锁

决定终止上市。作为德奥通航的主办券商,联储证券将根据《关于退市公司进入退市板块挂牌转让的实施办法》(股转系统公告〔2022〕166号)第三十三条的规定,恢复德奥通航股票进入退市板块的登记及挂牌工作,并依据前述规定在退市板块发布股份确权公告,明确投资者办理股份确权、登记和托管手续等安排。

联储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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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