拓维信息: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深证上〔2023〕1200号
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桐梓坡西路298号;
张忠革,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游忠惠,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刘彦,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
倪明勇,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财务总监。
根据湖南证监局《关于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3〕30号)及本所查明的事实,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拓维信息)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期间,拓维信息全资子公司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云天科技)用登记在其名下的深圳市龙岗区大鹏镇海云天产业园的生产用房及宿舍,为拓维信息时任董事兼海云天科技时任董事长游忠惠、时任董事兼海云天科技时任总经理刘彦等人的借款提供担保,本息合计3.56亿元,占拓维信息2018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14.32%。根据诉讼进展情况,海云天科技无需承担责任的违规担保金额合计33,756万元,已实际履行担保责任及根据法院一审判决需承担担保责任的违规担保金额合计1,848万元。拓维信息未就上述担保履行审议程序且未及时对外披露。
拓维信息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1条、第10.2.4条、第10.2.5条和本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1.3条、第8.3.1条的规定。
拓维信息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革、时任董事兼海云天科技时任董事长游忠惠、时任董事兼海云天科技时任总经理刘彦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第3.1.6条的
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拓维信息时任财务总监倪明勇未能恪尽职守、履行勤勉尽责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4条、第2.2条、第3.1.5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事实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4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经本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张忠革,时任董事兼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游忠惠,时任董事兼深圳市海云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刘彦,时任财务总监倪明勇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拓维信息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2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