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华药业: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2 证券简称:恩华药业 公告编号:2023-018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为了尊重中小投资者权益(中小投资者是指以下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①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②单独或者合计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提高中小投资者对股东大会重大决议事项的参与度,本次股东大会对中小投资者表决单独计票。
一、会议的通知及公告
公司董事会于2023年3月2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 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3-011);根据《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的规定,于2023年4月11日在《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站(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3-014)。
二、会议召开情况
(一)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4月14日(星期五)上午9:00。
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的交易时间,即9:15—9:25,9:30—11:30和13:00—15:00; 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4月14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湖西路31号恩华科技大厦3楼301会议室。
(三)召集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彭生先生。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合法、有效。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三、出席会议人员的情况
1、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共计185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581,181,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7,588,092股的比例为57.6804%。其中:现场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含股东代理人)11名,所代表的股份数额为521,040,83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7,588,092股的比例为51.711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60,14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7,588,092股的比例为5.9688%。
2、中小投资者出席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投资者180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60,164,7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7,588,092股的比例为5.971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24,26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7,588,092股的比例为0.0024%;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74人,所代表股份数额为60,140,51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07,588,092股的比例为
5.9688%。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或列席了股东大会,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或股东代理人)以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092,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75,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2、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092,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75,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
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3、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092,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75,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4、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092,1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84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75,5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8517%;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5、审议通过了《2023年度财务预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180,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8%;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63,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85%;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6、审议通过了《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0,938,6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82%;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18%。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9,922,0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966%;反对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弃权242,7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034%。
7、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81,151,44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48%;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0%;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60,134,87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503%;反对29,0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82%;弃权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5%。
8、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579,231,613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646%;反对1,86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01%;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53%。
中小投资者总表决情况:
同意58,215,04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6.7593%;反对1,860,53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924%;弃权89,2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中小投资者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483%。
本次会议所审议的上述议案的具体内容详见公司刊登在2023年3月21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
2023-005)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06)。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胡晓珂、胡裔光律师现场见证了本次会议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方法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法律意见书全文登载于2023年4月15日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
六、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公司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关于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