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华药业: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对截止2023年6月30日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的资金往来能够严格遵守证监会、深交所的有关规定,公司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不存在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2023年6月30日的违规占用资金情况。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会公告[2017]16号)、证监发[2005]120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客观判断的原则,经审阅相关材料进行充分讨论,对公司截止2023年6月30日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细致的核查,现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1、公司不存在为控股子公司及其他企业提供担保的情况。
2、公司不存在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及本公司持股50%以下的其他关联方、任何非法人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的情况。
3、截至2023年6月30日,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不含为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00万元;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本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实际发生担保金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本公司对外担保余额(含为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的担保)为
0.00万元,占公司报告期末未经审计净资产的比例为0.00%。逾期担保金额为0.00万元。
4、公司于2008年9月份制定了《对外担保管理制度》,规范了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该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将能有效地控制担保风险,保护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5、公司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国证监会证监发[2005]120号文、证监会公告[2017]16号及《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对外担保情况的信息披露义务,并按规定如实提供了公司全部对外担保事项。
三、关于解除《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
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我们对公司解除《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事项进行了审核并发表以下独立意见:
鉴于《江苏远恒药业有限公司13%股权转让协议》(以下简称:《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乙方未能将此次股权受让所需支付的资金筹措到位并向甲方支付《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款项,导致《股权转让协议》无法正常履行,协议双方均同意豁免对方与《股权转让协议》有关的任何责任、义务,均不再向对方提出索赔、要求和权利主张,双方未完成的义务不再继续履行,双方不存在任何其他经济纠纷,且《股权转让协议》签署后,远恒药业亦未为乙方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转让协议》所约定的股权转让变更登记手续,本次交易事项不会对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可持续经营能力及经营业绩造成不利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同意甲乙双方之间协议解除《股权转让协议》。(此页以下无正文)
(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王广基 印晓星 陈国祥 李玉兰
2023年7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