恩华药业:监事会关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激励计划授予相关事项的核查意见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监事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和《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对《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激励计划(草案)》”)授予相关事项进行核查,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一)鉴于公司2024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涉及的激励对象中有42名激励对象因个人原因,自愿放弃认购公司拟授予其的全部限制性股票;另有1名激励对象因在登记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后至《激励计划(草案)》公开披露前存在交易公司股票的行为而取消激励资格,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按照《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激励计划(草案)》的有关规定,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和授予数量进行相应调整。调整后,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人数由860名调整至817名;本次激励计划拟授予限制性股票总量由
876.16万股调整至858.87万股。
除上述调整内容外,本次授予事项相关内容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相关内容一致。本次调整事项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范围内,调整程序合法、合规,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根据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公司董事会确定本次激励计划的授予日为2024年8月2日,该授予日符合《管理办法》和公司《激励计划(草案)》有关授予日的相关规定。
(三)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与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激励计划(草案)》中规定的激励对象相符。
(四)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具备《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资格,符合《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激励对象范围,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综上所述,公司监事会认为公司《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授予条件已经成就,同意以2024年8月2日为授予日,向符合条件的817名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858.87万股,授予价格为11.51元/股。特此公告。
江苏恩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2024年8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