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有关的文件,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所履行的相关程序符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本次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可减少公司财务费用,有利于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因此,我们一致同意本次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事项。
二、关于补充确认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是以确保公司募投资金项目建设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为前提,未影响公司募投项目的实施,有助于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增加公司资金收益,不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行为,不会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补充确认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事项。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2023年3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