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有关的文件,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1、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发生的资金往来均属于经营性资金往来,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以前年度发生并累计至报告期末的违规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
2、公司对外担保情况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截至报告期末,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为人民币4.9亿元,占公司2022年度经审计净资产的33.63%。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严格履行对外担保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准确、完整,担保风险已充分揭示。公司不存在违规对外担保事项,能够严格控制对外担保的风险,没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对外担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不存在与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规定相违背的情形。
二、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会拟定的利润分配预案为:2022年度不派发现金红利、不送红股、不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我们认为: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上市公司的主业经营实际情况和长远发展规划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兼顾了公司与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实现持续、稳定、健康的发展。因此,同意董事会作出的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该预案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公司已建立了较为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内部控制体系较为健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监管规章的要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能得到有效执行,对控制和防范经营管理风险、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使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客观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运行情况。
四、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天健所相关审计成员具有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所必需的专业知识和执业资格,具有多年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满足公司2023年度相关审计的要求。公司续聘天健所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审计工作的质量,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公司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综上,我们同意公司续聘天健所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
五、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2022年度薪酬的薪酬标准与决策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相关薪酬管理制度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情况,有利于调动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披露的薪酬信息真实、合理。
六、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预计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相关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本次预计与阿里巴巴的日常关联交易均为公司日常经营活动所需,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不构成重大影响,公司的主要业务不会因此关联交易而对关联人形成依赖。公司的关联交易依据公平、合理的定价政策,参照市场价格确定关联交易价格,不会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同时我们对公司董事会在审核相关议案的召集、召开、审议、表决程序进行了监督,认为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同意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和使用符合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的相关规定,符合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不存在募集资金存放和使用违规的情形。《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九、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公司2023年度计划向金融机构申请合计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4亿元的综合授信额度。公司实际控制人陈发树先生以个人单方面担保方式无偿为公司提供担保。上述关联交易是企业融资过程中,根据金融机构要求发生的正常的担保行为,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生产经营活动正常进行,不存在损害企业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关联交易事项的审议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权益的情形。我们同意本次关联交易。
十、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及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审议决策程序合法合规,不会对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实质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事项。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2023年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