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
保荐人名称: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 被保荐公司简称:新华都 |
保荐代表人姓名:黄璇 | 联系电话:021-35082196 |
保荐代表人姓名:邬海波 | 联系电话:021-35082131 |
一、保荐工作概述
项 目 | 工作内容 |
1. 公司信息披露审阅情况 | |
(1)是否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 | 是 |
(2)未及时审阅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次数 | 不适用 |
2. 督导公司建立健全并有效执行规章制度的情况 | |
(1)是否督导公司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包括但不限于防止关联方占用公司资源的制度、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内控制度、内部审计制度、关联交易制度) | 是 |
(2)公司是否有效执行相关规章制度 | 是 |
3. 募集资金监督情况 | |
(1)查询公司募集资金专户次数 | 每月1次 |
(2)公司募集资金项目进展是否与信息披露文件一致 | 是 |
4. 公司治理督导情况 | |
(1)列席公司股东大会次数 | 0次 |
(2)列席公司董事会次数 | 0次 |
(3)列席公司监事会次数 | 0次 |
5. 现场检查次数 | |
(1)现场检查次数 | 1次 |
(2)现场检查报告是否按照本所规定报送 | 是 |
(3)现场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及整改情况 | 无 |
6. 发表专项意见情况 | |
(1)发表专项意见次数 | 7次 |
(2)发表非同意意见所涉问题及结论意见 | 不适用 |
7. 向本所报告情况(现场检查报告除外) | |
(1)向本所报告的次数 | 无。除按规定出具的独立意见、现场检查报告外,不存在其他需向交易所报告的情形。 |
(2)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报告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8. 关注职责的履行情况 | |
(1)是否存在需要关注的事项 | 无 |
(2)关注事项的主要内容 | 不适用 |
(3)关注事项的进展或者整改情况 | 不适用 |
9. 保荐业务工作底稿记录、保管是否合规 | 是 |
10. 对上市公司培训情况 | |
(1)培训次数 | 1次 |
(2)培训日期 | 2023年1月6日 |
(3)培训的主要内容 | 本次培训内容主要为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包括欺诈发行定义、新旧证券法变化、信息披露相关法规及违规案例分享。 |
11. 其他需要说明的保荐工作情况 | 无 |
二、保荐人发现公司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措施
事 项 | 存在的问题 | 采取的措施 |
1. 信息披露 | 无 | 不适用 |
2. 公司内部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 无 | 不适用 |
3. “三会”运作 | 无 | 不适用 |
4.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变动 | 无 | 不适用 |
5. 募集资金存放及使用 | 无 | 不适用 |
6. 关联交易 | 无 | 不适用 |
7. 对外担保 | 无 | 不适用 |
8. 购买、出售资产 | 无 | 不适用 |
9. 其他业务类别重要事项(包括对外投资、风险投资、委托理财、财务资助、套期保值等) | 无 | 不适用 |
10. 发行人或者其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配合保荐工作的情况 | 无 | 不适用 |
11. 其他(包括经营环境、业务发展、财务状况、管理状况、核心技术等方面的重大变化情况) | 无 | 不适用 |
三、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履行情况
公司及股东承诺事项 | 是否履行承诺 | 未履行承诺的原因及解决措施 |
公司股东倪国涛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22年重大资产出售 | 是 | 不适用 |
时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面的承诺 | |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时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首次公开发行或再融资时所作出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等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再融资和重组时作出的涉及摊薄即期回报等事项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认购对象UBS AG、财通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建信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李天虹、诺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夏同山、厦门博芮东方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易知(北京)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信建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股份限售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作出的不存在向发行对象作出保底保收益或变相保底保收益以及不存在直接或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参与认购的投资者提供财务资助或补偿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公司作出的不为股权激励对象供财务资助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2016年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的交易对方出具的关于同业竞争、关联交易、资金占用、真实准确完整等方面的承诺 | 是 | 不适用 |
四、其他事项
更及其理由 | |
2. 报告期内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保荐人或者其保荐的公司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及整改情况 | 2023年1月30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新华都出具《监管函》:2022年6月30日新华都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新华都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项目及经营数据进行更正,从而分别调增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4,055,905.26元、5,611,417.10元,调减2021年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8,728,292.74元、调增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1,555,511.84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的规定。请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 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及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3-32号),对受会计差错影响的相应会计期间财务报告进行更新,强化公司财务工作持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学习最新的会计准则及相关补充规定,及时掌握最新的准则要求和动态。 报告期内不存在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因新华都项目对保荐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的事项。 |
3. 其他需要报告的重大事项 | 无 |
(本页无正文,为《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2年度保荐工作报告》之签章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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