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http://ddx.gubit.cn  2023-06-06  新 华 都(002264)公司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审阅有关的文件,并听取公司董事会的相关说明后,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解除限售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满足激励计划规定的解除限售条件,其作为公司本次可解除限售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解除限售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综上,我们同意公司按照本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解除限售期的相关解除限售事宜。

二、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公司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和《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规定的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情形,公司具备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主体资格,未发生激励计划中规定的不得行权的情形;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激励对象符合行权的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行权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

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对本激励计划授予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安排未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综上,我们同意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

三、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独立意见

鉴于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所持公司股票已全部减持完毕,所持资产均为货币资金,提前终止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的事项符合《关于上市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试点的指导意见》及《公司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草案)》等有关规定,不会对公司经营活动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相关议案的决策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程序合法、决议有效,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因此,我们同意公司提前终止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

独立董事:许安心、江曙晖

2023年6月5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