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监事会议事规则(2023年6月)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监督机构,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对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监督权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条 监事会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公司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章 监事会的职权第四条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一。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第五条 根据《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二)检查公司财务;
(三)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四)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六)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七)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
讼;
(八)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九)《公司章程》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章 监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六条 监事会会议由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
第七条 监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定期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监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任何监事提议召开时;
(二)股东大会、董事会会议通过了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决议时;
(三)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可能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或者在市场造成恶劣影响时;
(四)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被股东提起诉讼时;
(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证券监管部门处罚或者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时;
(六)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通知应当分别在会议召开十日和五日前以书面送达、电子邮件、电话、传真、邮递等方式通知全体监事。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作出适当说明。
第十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期限;
(二)拟审议的事项(会议议案);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四)监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五)发出通知的日期;
(六)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内容。
口头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第十一条 监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议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监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议案的,应当事先取得全体与会监事的认可并做好相应记录。
第十二条 监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监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监事代为出席,
委托书应载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事项;
(三)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和有效期限;
(五)委托人签字。
受托监事出席会议时应出示委托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
第十三条 监事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视(音)频、电话、电子邮件以或书面等其他方式召开,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四章 监事会议案
第十四条 监事会议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相抵触,并且属于监事会的职责范围;
(二)有明确的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第五章 监事会议事和表决程序
第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第十六条 监事的表决意向分为同意、反对和弃权。与会监事应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要求其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未参会或者未在表决期间内作出表决的,视为弃权。第十七条 监事会会议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或举手表决方式,若有任何一名监事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第十八条 监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监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不经召集会议而形成书面决议,但须符合本规则规定的预先通知时间且决议草案需经全体监事传阅。经取得《公司章程》规定的通过决议所需人数的监事签署后,则该决议于最后一位监事签署之日起生效。书面决议可以用电子邮件、传真、邮递等方式进行送达。
第六章 监事会会议记录及决议执行第十九条 监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届次和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二)会议通知的发出情况;
(三)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
(四)会议出席情况;
(五)会议审议的议案、每位监事对有关事项的发言要点和主要意见、对议案的表决意向;
(六)每项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载明具体的同意、反对、弃权票数);
(七)与会监事认为应记载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监事会决议应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地予以报送或披露。
对监事会审议的议案,在公司尚未公告前,监事会成员不得对外泄露。
监事应保证监事会决议公告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一条 监事应当督促有关人员落实监事会决议。监事会主席应当在以
后的监事会会议上通报已经形成的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七章 监事会会议档案管理第二十二条 监事有权要求在记录上对其在会议上的发言作出某种说明性记载。监事会会议档案保存期限不少于十年。
第八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规则与现行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准。第二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第二十五条 本规则由公司监事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