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江曙晖)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2023年度述职报告(江曙晖)
各位股东及股东代表:
作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新华都”)的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和《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勤勉尽责,积极参与公司会议,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发表客观、公正、审慎的独立意见,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和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2023年度本人履行独立董事职责的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一)个人基本情况
本人江曙晖,中共党员,注册会计师、会计师,2020年6月至2023年7月担任新华都第五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现任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曾担任新华都第四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厦门化工医药机械厂财务部经理,厦门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审计部副经理,厦门金龙汽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财务总监、风险总监,厦门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风险总监,厦门安妮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厦门厦工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本人符合法律法规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条件的规定,已由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审查通过。
(二)是否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说明
本人未在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的任何职务,也未在公司主要股东公司担任任何职务,与公司以及主要股东之间不存在利害关系或其他可能妨碍本人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2023年本人均亲自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及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保证有足够的时间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提前审阅会议资料,就拟审议事项提出意见和建
议,及时得到反馈或采纳。在充分了解情况的基础上行使表决权,对所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出席董事会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6次董事会会议,本人应参加董事会会议6次,实际出席6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共审议通过36项议案,听取或审阅7份报告,没有投反对、弃权情况。
(二)出席股东大会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共召开了3次股东大会,本人应参加股东大会议3次,实际出席3次,共审议通过26项议案,听取或审阅5份报告。
(三)出席董事会专门委员会情况
本人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和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委员,应参加委员会会议8次,实际出席8次,没有委托或缺席情况,共审议通过22项议案,听取或审阅11份报告。
(四)出席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不适用。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于2023年9月4日起施行。
(五)行使独立董事职权的情况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独立履行职责,认真审议各项议案,出具了独立、公正、审慎的独立意见。对于2023年任职期间召开董事会审议的各项议案均未提出任何异议。
本人不存在独立聘请中介机构对公司具体事项进行审计、咨询或核查的情形;不存在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情形;不存在提议召开董事会的情形;不存在依法公开向股东征集股东权利的情形。
(六)在公司现场工作情况
2023年,在本人任职期间,通过电话、微信及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及董事会办公室工作人员等其他人员保持紧密联系,关注网络对公司的相关报道,获悉媒体对公司的报告或观点,充分了解公司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执行情况。
1、定期或不定期获取公司相关资料,听取管理层汇报。与公司董事会秘书、财总总监保持联系和沟通,公司提供了详实的资料,对公司业务发展提供客观建议,全部得到采纳或回应;在一季报、半年报董事会上,认真听取管理层关于定
期经营数据完成情况、财务指标分析、财务工作情况等方面的报告。
2、与内部审计机构及会计师事务所沟通情况。在本人任职期间,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年度审计会计师进行积极沟通。年度报告审计期间,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本人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职责,主动与审计会计师进行联系,及时了解、掌握年度报告审计工作安排,就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沟通,确保年度报告按时准确地披露。2023年3月,本人召集并主持了2022年年报审中会议,听取会计师汇报了审计进程,就审计重点关注问题、难点和重点以及项目沟通和协调等问题进行了讨论,主要关注收入确认、商誉减值测试情况、应收款减值测试情况等方面,提出公司要积极配合会计师函证工作,重要问题要保持密切沟通,在年报披露期间,遵循合法合规运作。4月,审阅内部审计机构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审计工作总结、审计工作计划、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内部审计报告、关联交易等事项的检查报告等相关资料,及会计师事务所年度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并就续聘会计师事务所向董事会提出建议并得到采纳。
3、与中小股东的沟通交流情况。本人认真履行独立董事职责,对需要提交董事会审议的议案,都认真审阅相关资料,利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作出独立、公正的判断。在发表独立意见时,不受公司和主要股东的影响,切实维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本人通过参加股东大会等方式与中小股东进行沟通交流。认真、积极回复投资者提问,增进与投资者交流,并广泛听取投资者的意见和建议。同时,本人将邮箱等联系方式始终公开,以便与中小股东沟通交流,并及时将中小股东的建议及时反馈给公司。
4、本人通过电话、微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定期或不定期接收并阅览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发送的关于公司信息披露、会议召开,以及合规交易、违规案例、培训课件、监管规则等资料,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持续关注公司及监管动态,积极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5、持续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升履职专业水平。包括不限于参加2022年度持续督导培训,了解上市公司规范运作、董监高履职规则等;学习深圳证券交易所信息披露违规案例;积极参与中国上市公司协会举办的“全面注册制改革政策解读”专题培训;认真查阅厦门上市公司协会关于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专题培训涉及《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解读》、《全面注册制下上市公司高质量发展》
等资料。
(七)公司配合独立董事工作情况
1、公司为本人履行职责提供了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履行职责。确保本人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本人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2、为保障本人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有效行使职权,定期向本人通报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并提供相关资料,组织或者配合本人开展相关工作。
3、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公司章程》等制度规定的会议通知期限及时向本人发出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等相关会议通知。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充分听取本人意见,并及时向本人反馈意见采纳情况。
4、在本人任职期间,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人员积极配合,保证本人依法、有效行使职权。
5、给予本人适当的津贴。津贴标准由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年度报告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本人不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者有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人员取得其他利益。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尽职尽责,忠实履行职务,对相关事项是否合法合规作出独立明确的判断,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2023年度,在本人任职期间,重点关注事项如下:
(一)应当披露的关联交易
4月24日,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公司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2023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均经全体独立董事审查同意。同时通过审查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影响、定价政策及定价依据、是否损害公司和广大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审议会议的召集等程序是否符合规定,发表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
计的独立意见》、《关于公司与阿里巴巴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独立意见》、《关于实际控制人为公司2022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二)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1、4月14日,2023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后公司2022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公司2023年第一季度财务报告》。4月26日,公司按时编制并披露了《2022年年度报告》、《2023年第一季度报告》,准确披露了相应报告期内的财务数据和重要事项,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了公司经营情况。本人认真阅读定期报告全文,上述报告均经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均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了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对定期报告的审议及披露程序合法合规,财务数据详实,真实地反映了公司的实际情况。
2、4月24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三)聘用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4月14日,2023年第二次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建议》,经本人及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一致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4月24日,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的《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时发表了《关于续聘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独立意见》。
(四)提名董事
6月16日,2023年第一次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选举董事长及聘任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议案》,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对上述议案进行了审议。6月21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关于选举公司第六届独立董事候选人的独立意见》。
(五)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
1、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1)4月24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独立意见》。
(2)6月21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独立董事薪酬的独立意见》。
2、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情况
(1)作为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本人认真审议关于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相关议案,经全体委员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2)1月31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
(3)4月24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独立意见》。
(4)6月5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独立意见》、《关于2020年员工持股计划提前终止的独立意见》。
(5)6月15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四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独立意见》。
(六)其他关注事项
1、3月30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临时)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使用部分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独立意见》、《关于补充确认部分暂时闲置募集资金办理七天通知存款业务的独立意见》。
2、4月24日,根据相关规定,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审议的《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同时发表了《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关于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关于2022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的独立意见》。
3、6月15日,在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一次(临时)会议上,根据相关规定,发表了《关于回购股份方案的独立意见》。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3年,本人在任职期间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勤勉尽职,独立、客观、公正、审慎地行使表决权,充分发挥专业特长,为董事会高效、科学决策提供建议。作为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按照各项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主动召集召开审计委员会会议,履行自身职责。与董事会、管理层进行积极有效的沟通,在保证公司规范运作、健全法人治理结构、维护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公司董事会、管理层在本人履行职责过程中给予了积极有效的配合和支持,在此表示感谢。
独立董事:江曙晖2024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