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

查股网  2024-04-25  新 华 都(002264)公司公告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国投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都”、“公司”、“发行人”)2021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3号——保荐业务》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出具本持续督导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

一、保荐机构基本情况

保荐机构名称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119深深深深深深深
法定代表人段文务
保荐代表人黄璇、邬海波
项目联系人黄璇
联系电话021-55518593

二、发行人基本情况

发行人名称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代码002264.SZ
股本719,922,983股(深深2023深12深31深)
注册地址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28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237-263深深
主要办公地址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深162深深深深深深深深7深
法定代表人倪国涛
实际控制人陈发树
联系电话0591-87987972
本次证券发行类型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
本次证券发行时间2022深7深22深
本次证券上市时间2022深8深16深
本次证券上市地点深圳证券交易所

三、保荐工作概述

根据中国证监会的规定,保荐机构对新华都的保荐工作期间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为尽职推荐阶段,第二个阶段为持续督导阶段,新华都2021年度向特

安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8日更名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2年8月16日上市,履行持续督导责任期间至2023年12月31日。截至2023年12月31日,保荐机构对新华都持续督导期已经届满,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将对该事项继续履行持续督导义务。

(一)尽职推荐阶段

本保荐机构遵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对发行人进行尽职调查,组织编制申请文件并出具推荐文件。提交推荐文件后,积极配合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组织发行人及其他中介机构对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反馈意见进行答复,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监会进行专业沟通。取得发行批复文件后,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的要求向其提交发行所要求的相关文件。

(二)持续督导阶段

1、督导公司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审计、募集资金管理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并严格执行,提升规范运作水平;

2、督导公司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对公司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与格式进行事前或事后审阅;

3、督导公司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持续关注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对公司使用部分闲置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等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与公司及时沟通并要求公司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4、持续关注并督导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切实履行各项承诺;

5、定期对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出具现场检查报告,定期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中层管理人员培训;

6、认真履行中国证监会以及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工作,定期向监管机构

报送持续督导工作的相关报告。

四、履行保荐职责期间发生的重大事项及处理情况

(一)2023年1月发行人因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收到监管函2023年1月13日,新华都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厦门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倪国涛等人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6月30日,新华都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包含以下错报事项,一是新华都对合并北京玖施酷科技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中,无形资产的初始确认和年末减值核算有误,且未合理估计合并对价调整;二是新华都将为履行客户合同而发生的运输成本错误计入销售费用。上述前期会计差错更正事项导致新华都2021年年度报告调减无形资产1,244.41万元,调减其他应付款1,650.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3,635.62万元,调减销售费用3,635.62万元,调减净利润872.83万元;2022年一季报调减无形资产1,088.86万元,调减其他应付款1,650.00万元,调增营业成本1,331.58万元,调减销售费用1,331.58万元,调增净利润155.55万元。新华都上述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不准确,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三条第一款、第四条的规定。董事长倪国涛、时任总经理陈文杰、财务总监张石保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2021年修订)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现决定对新华都、倪国涛、陈文杰、张石保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2023年1月30日,深交所上市公司管理一部对新华都出具《监管函》,主要内容如下:

“2022年6月30日新华都披露的《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显示,新华都对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相关项目及经营数据进行更正,从而分别调增2021年年度报告、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资产负债表净资产4,055,905.26元、5,611,417.10元,调减2021年年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8,728,292.74元、调增2022年第一季度报告合并利润表净利润1,555,511.84元。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深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

2.1.1条的规定。请公司充分重视上述问题,吸取教训,及时整改,杜绝上述问题的再次发生。”针对上述事项,公司整改情况如下:

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议案》,披露《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68)及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差错更正情况的鉴证报告》(天健审﹝2022﹞13-32号),对受会计差错影响的相应会计期间财务报告进行更新,强化公司财务工作持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定,认真学习最新的会计准则及相关补充规定,及时掌握最新的准则要求和动态。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

2023年11月24日,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延期的议案》,根据目前“品牌营销服务一体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募投项目”)实际情况,同意公司在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项目用途和项目投资总规模不变的情况下,将募投项目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时间调整至2026年8月31日,独立董事发表了同意意见。

上述事项公司已及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

五、对发行人配合保荐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持续督导期内,新华都自查发现了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月出具的警示函及监管函中的有关事项,并完成整改;除前述事项外,新华都能够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规范运作,及时、准确地进行信息披露。对于持续督导期间的重要事项公司能够及时通知保荐机构,并根据保荐机构的要求及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为保荐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提供了必要的条件和便利。

六、对证券服务机构参与证券发行上市相关工作情况的说明及评价

在本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均能勤勉、尽职的履行各自相应的工作职责。在本保荐机构的尽职推荐过程中,公司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能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出具专业意见,并能够积极配合保荐机构的协

调和核查工作。

七、对发行人信息披露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在保荐机构持续督导期间,保荐机构对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的信息披露文件采取了事前审阅及事后审阅相结合的方式,对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格式及履行的相关程序进行了检查。保荐机构认为,持续督导期内,新华都对于中国证监会厦门监管局及深圳证券交易所2023年1月出具的监管函中有关事项已进行相应整改;除前述事项外,新华都的信息披露工作符合《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对发行人募集资金使用审阅的结论性意见

新华都已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办法》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进行专户存储和专项使用,并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不存在违规使用募集资金的情形。

保荐机构对公司2021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期虽已届满,但鉴于截至2023年12月31日,公司募集资金尚未使用完毕,保荐机构及保荐代表人将就公司尚未使用完毕的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责任。

九、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事项

无。

(本页无正文,为《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之保荐工作总结报告书》之签章页)

保荐代表人:
黄璇邬海波
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
段文务

国投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年 月 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