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监事会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激励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
本公司及监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6月27日召开第六届监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科技股份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等议案,具体详见公司于2024年6月29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披露的相关公告。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在内部对《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公示。公司监事会结合公示情况对激励对象进行了核查,相关公示情况及核查意见如下:
一、公示情况说明
公司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公告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六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并在公司官网对激励对象的姓名和职务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2024年6月29日至2024年7月8日。公示期限内,公司员工可通过通讯等方式向监事会反馈意见。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二、监事会核查意见
(一)公司监事会核查了本次拟激励对象的名单、身份证件、激励对象与公
司(含子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聘用合同、拟激励对象在公司(含子公司)担任的职务等事项。
(二)核查意见
根据《管理办法》、《公司章程》及公司对本次拟激励对象名单及职务的公示情况,并结合监事会的核查结果,监事会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1、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具备《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任职资格。
2、激励对象不存在《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3、列入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人员符合《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符合本次激励计划规定的激励对象条件。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未参与本次股权激励计划。
综上,公司监事会认为:列入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监 事 会二○二四年七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