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55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 本次股票行权数量:290,220份,占公司目前总股本719,922,983股的
0.04%,行权价格为4.25元/股。
? 本次行权的期权代码:037123,期权简称:华都JLC2。
? 本次行权采用集中行权方式。
? 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为:2024年7月16日。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4年6月11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会认为部分激励对象所持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根据公司 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同意按照相关规定对符合行权条件的9名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行权事宜。现对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激励计划股票期权已履行的决策程序
1、2021年3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同日,公司召开第五届监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
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核实新华都购物广场股份有限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2、2021年4月10日,监事会发表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及审核意见》。2021年3月30日起至2021年4月8日止,公司对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进行内部公示。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未收到任何关于激励对象名单的异议。
3、2021年4月14日,公司召开2021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等议案。本激励计划获得批准,并授权公司董事会办理激励计划的相关事宜。同日,公司董事会披露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
4、2021年4月26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所涉限制性股票与股票期权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5、2021年12月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股份授予相关事项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6、2022年3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7、2022年4月1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8、2022年6月28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临时)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十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一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9、2022年8月29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已经 2022 年 9 月 15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0、2023年1月31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一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11、2023年4月24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该议案已经2023年5月16日召开的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12、2023年6月5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次会议和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13、2023年7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独立董事对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14、2024年1月24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预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二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
15、2024年6月11日,公司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和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的部分限制性股票第三个限售期的解除限售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监事会、律师分别发表了相关意见。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事项已经2024年6月27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二、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的行权条件成就说明
1、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届满
本激励计划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等待期分别为12个月、24个月和36个月。激励对象根据本激励计划获授的股票期权在等待期内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公司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授予登记完成日期为2021年5月28日,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授予的股票期权第三个等待期已届满。
2、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的行权条件成就情况说明
等待期内,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方可行权:
序号 | 公司激励计划 规定的行权条件 |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 的情况说明 |
1 |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②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③上市后最近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润分配的情形; ④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⑤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等待期内,公司未发生此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2 |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 (1)等待期内,部分激励对象离职及1 |
①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②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③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④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⑤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⑥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 名激励对象成为公司5%以上股东,已不符合激励计划的激励条件,不得成为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所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全部不得行权或递延至下期行权,由公司进行注销。 (2)除前述情形外,参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的其余9名激励对象未发生此情形,满足行权条件。 | |||||
3 | 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要求: 第三个行权期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2023年净利润不低于13,230万元。 | 经审计,2023年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久爱(天津)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合并报表实现净利润为21,634.36万元。故2023年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达到。因此,参与本激励计划适用子公司层面业绩考核指标的激励对象,达成第三个行权期的业绩考核指标,第三个行权期的股票期权满足行权条件。 | ||||
4 | 个人当年实际可行权额度=标准系数×个人当年计划可行权额度。 | 激励对象个人层面绩效考核均合格,满足行权条件。 | ||||
3、经审议,监事会认为: 根据《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草案)》及相关规定,公司本激励计划授予的部分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等待期已届满且行权条件已经成就,本次行权安排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本次9名激励对象行权资格合法、有效,同意公司对9名激励对象在第三个行权期持有的305,580份股票期权办理行权相关事宜。
三、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是否存在差异的情况
公司“领航员计划(二期)”股权激励计划授予股票期权激励对象中8名激励对象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成为5%以上股东,已不符合激励条件,公司合计需对该9名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580,320份进行注销。第一个行
权期内4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自愿放弃行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公司合计需对该4名激励对象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23,000份进行注销。第二个行权期内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自愿放弃行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公司合计需对该3名激励对象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10,100份进行注销。第三个行权期内3名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但自愿放弃行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公司合计需对该3名激励对象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360份进行注销。其中,8名激励对象因离职及1名激励对象因成为5%以上股东,需注销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6,580,320份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注销手续。4名激励对象因第一个行权期内自愿放弃行权及3名激励对象因第二个行权期内自愿放弃行权,需注销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233,100份事项,已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办理完成注销手续。3名激励对象因第三个行权期内自愿放弃行权,需注销可行权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15,360份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无需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情况外,本次实施的激励计划与已披露的激励计划不存在差异。
四、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的激励对象及可行权股票期权份额
1、根据公司激励计划的规定,股票期权行权股票的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票和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本次行权的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票。授予的股票期权的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9名,因本行权期内存在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故本次行权的激励对象共计6名,均为公司中高层管理人员(含子公司,下同)、核心骨干人员(含子公司,下同),不包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可行权的股票期权数量为290,220份,占公司现有总股本的0.04%。具体如下:
姓名 | 职务 | 本次行权前持有的股票期权数量(万份) | 本次行权 数量 (万份) | 本次行权占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已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
中高层管理人员、核心骨干人员(6名) | 96.7400 | 29.0220 | 3.78% |
2、本次实际可行权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为4.25元/股,若在行权前有派息、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派送股票红利、股份拆细、配股或缩股等事项,应对行权价
格进行相应的调整。
3、本次行权采用集中行权模式,可行权期限为自授予股票期权登记完成之日起36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登记完成之日起48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行权比例为30%。
4、本次行权日为交易日,且不属于下列期间:
(1)公司定期报告公告前30日内,因特殊原因推迟定期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10日内;
(3)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后2个交易日内;
(4)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它期间。
5、除3名激励对象自愿放弃行权外,本次激励对象行权数量及方案和在公司内部公示情况一致。
五、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
1、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2024年7月16日
2、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290,220份
3、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本次行权股票的锁定和转让限制
本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不包括公司独立董事及监事,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未参与本次行权。
4、本次行权股份来源为公司回购的股票,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本次行权后公司总股本及每股收益保持不变。本次行权对公司股权结构不产生重大影响,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不会发生变化,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具备上市条件。
六、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
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本次行权出资款进行了审验并出具了《验证报告》(天健验〔2024〕13-2号)。截至2024年6月14日止,公司已收到6名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缴纳的行权款共计人民币1,233,435.00元。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集中行权相关过户登记手续。
七、不符合行权条件的股票期权的处理方式
根据公司本激励计划的规定,部分激励对象不再具备激励对象资格,业绩层面考核未达成导致行权期内计划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公司将按规定注销相应的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符合行权条件,必须在激励计划规定的行权期内行权,在各行权期内未行权或未全部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递延至下一期行权,该部分股票期权由公司注销。
八、筹集资金的使用计划
公司本次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实际行权所募集资金存储于公司专户,将用于补充公司流动资金。
九、律师关于本次行权的法律意见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公司关于本次股票期权行权以及本次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相关事项已取得现阶段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管理办法》《激励计划》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条件和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条件已成就;公司需按照《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尚需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相关行权及解除限售手续。
十、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临时)会议决议;
2、第六届监事会第九次(临时)会议决议;
3、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
4、法律意见书;
5、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验证报告》。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二四年七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