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264 证券简称:新华都 公告编号:2024-081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本次被担保人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资产负债率超过70%,请投资者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情况概述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24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六次(临时)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五次(临时)会议,于2024年2月19日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作为保证人对下属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业务追加担保,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下属公司提供担保敞口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3亿元。
公司于2024年8月27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24年9月13日召开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最近一期资产负债率70%以上(含本数)的下属公司增加提供担保敞口不超过人民币5.5亿元。
股东会授权公司董事长或董事长的授权人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全权负责办理担保事宜,具体负责与金融机构签署担保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并授权董事长根据实际经营需要在担保敞口金额范围和有效期内对相关公司的担保敞口金额进行调整和循环使用。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1月25日、2024年2月20日、2024年8月29日、2024年9月14日在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的相
关公告。
二、担保进展情况
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以下简称“民生银行福州分行”)在福建省福州市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公司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聚量”)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1亿元;为民生银行福州分行与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藏久实”)在主合同项下发生的全部/部分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最高债权额为人民币0.4亿元。本次为全资孙公司提供担保不涉及反担保。本次担保在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及2024年第四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的金额范围内。
本次担保前,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4.9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6.6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1亿元,可用担保额度为2.5亿元。本次担保后,公司对西藏聚量的担保余额为5.9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5.6亿元;对西藏久实的担保余额为1.4亿元,剩余可用担保额度为2.1亿元。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1、西藏聚量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12月09日
注册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中心A栋803室
法定代表人:邢涛
注册资本:1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
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泸州聚酒致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
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
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
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已审计) | 2024年9月30日 (未审计) |
资产总额 | 145,026.28 | 163,615.79 |
负债总额 | 122,467.31 | 143,433.67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122,467.31 | 142,719.99 |
净资产 | 22,558.97 | 20,182.11 |
项目 | 2023年度(已审计) | 2024年1-9月(未审计) |
营业收入 | 211,004.31 | 201,761.99 |
利润总额 | 14,948.47 | 18,223.87 |
净利润 | 13,537.18 | 16,610.52 |
2、西藏久实致和营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5年06月04日注册地点:拉萨经济技术开发区双创中心A座505室法定代表人:曾海慧注册资本:1000万元人民币主营业务:互联网营销股权结构:公司全资子公司久爱致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直接持股100%与公司存在的关联关系:公司的全资孙公司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否最近一年又一期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 (已审计) | 2024年9月30日 (未审计) |
资产总额 | 49,249.91 | 38,031.96 |
负债总额 | 38,586.41 | 33,517.33 |
其中:流动负债总额 | 38,167.76 | 32,625.67 |
净资产 | 10,663.50 | 4,514.63 |
项目 | 2023年度(已审计) | 2024年1-9月(未审计) |
营业收入 | 56,408.52 | 48,616.71 |
利润总额 | 6,434.08 | 3,466.32 |
净利润 | 5,852.77 | 3,150.25 |
四、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1、《最高额保证合同》(一)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保证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西藏聚量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改
/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最高债权额:人民币壹亿元整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4日(皆含本日)
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2、《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债权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州分行
保证人: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主合同:债权人与主合同债务人西藏久实签订的《综合授信合同》及其修改/变更/补充协议与该合同项下发生的具体业务合同、用款申请书及借款凭证等债权凭证或电子数据共同构成本合同的主合同。
保证方式:不可撤销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最高债权额:人民币肆仟万元整
被担保的主债权的发生期间:2024年10月24日至2025年10月24日(皆含本日)
保证范围:本合同约定的主债权本金/垫款/付款及其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利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担保财产保管费、仲裁费、公证费、鉴定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生效法律文书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合理费用)。
五、董事会意见
本次担保是为了支持下属公司申请银行授信,满足生产经营需要。被担保对象经营情况正常,具备偿还债务的能力,本次担保的审批程序符合相关规定。被担保对象系公司下属公司,公司对被担保对象具有实质控制权,本次担保风险可
控,不会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六、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经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18.5亿元。本次担保提供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余额为7.3亿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2.20%,均为公司对合并报表内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情况。
七、备查文件
《最高额保证合同》(一)和《最高额保证合同》(二)。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