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都: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的召开日期、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 年5 月19 日(星期二)14:30;
网络投票时间:2026 年5 月19 日;
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9 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5 月19 日上午9:15 至2026 年5 月19 日下午3:00。
层;
(2)现场会议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五四路162 号新华都大厦北楼7
(3)会议召开方式:采用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倪国涛先生;
(6)会议通知情况:公司分别于2026 年4 月28 日在《证券时报》及巨潮 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刊登了《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 召开2025 年度股东会的通知》(公告编号:2026-013)。
2、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 300,317,4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 股
1的42.1805%。
(1)参加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1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 股的0.00001%。
(2)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身份已经由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会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计 270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300,317,39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 股的42.1804%。
(3)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267 人,代表股份数量为4,193,400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711,982,472 股的0.5890%。
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本次会议,公司聘请见证律师列席本次 会议。本次股东会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取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审议通过了如 下议案:
1、审议并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59,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146%;反对1,4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740%;弃权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35,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2358%;反对1,423,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9486%;弃权34,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156%。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司
1根据相关规定,上市公司回购专用账户中的股份不享有股东会表决权等权利,上市公司召开股东会,计算 股东会股权登记日的总股本时应扣减已回购股份,并以此为准计算股东会决议的表决结果。截至2026 年5 月13 日,公司总股本数为719,811,300 股,其中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持有公司股份7,828,828 股,则本次 股东会有表决权股数总数为711,982,472 股。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2、审议并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276,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533%;反对1,0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3383%;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52,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1681%;反对1,01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2262%;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7%。
3、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780,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883%;反对1,50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5015%;弃权3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56,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3519%;反对1,506,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9136%;弃权30,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45%。
4、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方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09,1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978%;反对1,4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01%;弃权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21%。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8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0316%;反对1,472,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1028%;弃权36,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6%。
5、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71,206,98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8.0140%;反对1,4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492%;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68%。本提案涉及的关联股东新华都实业集团股份有 限公司及其一致行动人陈发树先生已回避表决。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50,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5936%;反对1,416,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7697%;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符合《公 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6、审议并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管理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42,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090%;反对1,4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26%;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18,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8328%;反对1,449,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5615%;弃权25,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057%。
7、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26 年度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19,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012%;反对1,4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85%;弃权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5,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796%;反对1,467,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9883%;弃权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1%。
8、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拟为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0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4952%;反对1,48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945%;弃权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7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8503%;反对1,485,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4176%;弃权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9、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 发行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16,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003%;反对1,4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9%;弃权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9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2,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2128%;反对1,47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61%;弃权29,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1%。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0、审议并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决定2026 年中期利润分配 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9,300,9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6615%;反对9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83%; 弃权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0102%。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76,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7595%;反对98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5084%;弃权30,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21%。
11、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改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91,5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252%;反对1,3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59%;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7,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9966%;反对1,399,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3667%;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2、审议并通过了《关于修订<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85,7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233%;反对1,4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678%;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8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761,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5.8583%;反对1,405,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3.5050%;弃权26,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367%。
同意票超过出席股东会的所有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符合《公司 章程》的有关规定,该议案获批准通过。
13、审议并通过了《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
总表决情况:同意298,823,694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99.5026%;反对1,4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4899%;弃权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2,699,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4.3774%;反对1,47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 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5.0885%;弃权22,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 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34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蔡顺梅律师、江建华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并出 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 会议人员的资格、股东会召集人资格及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 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次股东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泰和泰(福州)律师事务所关于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 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新华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二?二六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