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业: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5 证券简称:建设工业 公告编号:2023-068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5日(星期三)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11月15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建设工业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鲜志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64,128,3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649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3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7,300,5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1160%;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827,7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330%)。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1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57,822,65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5973%。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田浩林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4,106,7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75%;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801,0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26%;反对21,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37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3,823,415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647%;反对304,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35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57,517,754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4727%;反对304,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527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革、田浩林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