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业: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5-18  建设工业(002265)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65 证券简称:建设工业 公告编号:2024-026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5月17日(星期五)14:3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5月17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召开地点:重庆市巴南区花溪工业园区建设大道1号建设工业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表决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 (http://wltp.cninfo.com.cn )向公司股东提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公司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述系统行使表决权。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鲜志刚先生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方式和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11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66,338,1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8630%(其中,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4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819,542,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9.3331%;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共7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46,795,66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299%)。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中小股东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9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60,032,50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112%。

2.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会议,总经理、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刘革律师、白猗歆律师列席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4.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本议案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

5.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

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7.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投资计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8.审议通过了《关于<2024年度财务预算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9.审议通过了《关于向金融机构申请综合授信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补选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866,332,568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94%;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6%;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60,026,907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9.9907%;反对5,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9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三、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上,公司2023年任职的独立董事陈旭东先生、杨新民先生、曹兴权先生分别向股东大会提交了述职报告并进行了述职。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革、白猗歆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会议召集人、出席及列席会议的人员均具备合法资格;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2.北京德恒(昆明)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建设工业集团(云南)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2024年5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