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独立董事对担保等事项的独立意见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独立董事工作细则》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基于独立判断的原则,现就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的要求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对公司、全体股东及投资者负责的态度,按照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资金往来的情况和对外担保情况进行了认真检查,对公司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问询后,基于独立判断,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
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的天健审〔2023〕6010号《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其他关联资金往来情况的专项审计说明》,公司2022年为全资子公司及其附属企业浙江富春江水电设备有限公司、杭州浙富深蓝核电设备有限公司、西藏源合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香港浙富集团国际有限公司、浙江浙富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杭州桐庐申联环境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湖南叶林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辽宁申联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申联环保有限公司、金溪自立环境服务有限公司、兰溪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江西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四川华都核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其他关联方及其附属企业杭州市桐庐县浙富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等累计发生往来金额 349,191.86万元,截至2022年末余额为80,247.55万元。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也不存在将资金直接或间接提供给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使用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根据中国证监会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我们在报告期内对公司的对外担保事项进行核查,核查情况具体如下:
截至2022年12月31日,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余额为67,492.81万元,除此之外,公司未提供任何对外担保。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已建立了完善的对外担保风险控制制度,并充分揭示了对外担保存在的风险,未有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关于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管薪酬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我们认为:2022年度公司对董事和高管的激励、考核及薪酬发放能够严格按照公司有关制度执行,公司制定的激励考核制度及薪酬发放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我们对公司2022年度董事、高管的薪酬情况无异议。
三、关于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的独立意见
经认真审议,我们认为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考虑了公司长远发展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有利于公司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不存在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我们一致同意《公司2022年度利润分配预案》,并同意将其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四、关于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的独立意见
公司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编制了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我们认为:公司内部控制体系建设符合有关要求和公司实际需求,且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在日常经营过程中得到贯彻落实;公司2022年度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真实、全面地反映了公司内部控制体系的建立、健全情况。
五、关于公司2022年度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公司相关会计政策的规定,依据充分合理,能够客观、准确、公允地反映公司截至2022年12月31日的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符合公司整体利益,有助于向投资者提供更加真实、
可靠、准确的会计信息,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计提资产减值准备事项。
六、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2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补偿方案事项的独立意见
本次业绩补偿实施方案及回购注销对应补偿股份事项是根据有关协议的约定,并基于标的公司因2022年度业绩未达到业绩承诺金额制定的业绩补偿实施方案,有利于保障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业绩补偿实施方案切实可行,相关内容及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七、关于公司对子公司2023年度融资提供担保事项的独立意见
1、公司仅对全资及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符合公司相关内控制度的要求,本次担保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担保决策程序合法。
2、本次公司为子公司担保额度是根据2023年各子公司的发展需要和公司的发展需要合理制定的,有利于促进其业务的持续稳定发展,提高其经营效率和盈利能力,不会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
3、在本次担保额度范围内,董事会授权董事长组织办理相关事宜。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有利于提高效率,符合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
综上所述,我们对本次提供担保事项无异议,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八、关于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从事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丰富经验和良好的职业素质,承办公司审计业务以来,恪尽职守,勤勉尽责,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的执业准则,为公司提供了高质量的审计服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能公正、真实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续聘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广大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同意续聘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九、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经审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及公司实际情况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财政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相关规定,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十、关于2023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的独立意见
公司因经营管理需求,规避汇率、利率等变动风险,拟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以增强公司财务稳健性,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需要。公司已制定《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管理制度》及相关的风险控制措施,有利于加强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管理和控制。相关业务履行了相应的决策程序,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将该议案提交公司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何圣东、张陶勇、黄纪法、宋深海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