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3-062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
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6月1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本次业绩承诺补偿股份由公司以总价人民1元回购注销,补偿股份数为125,604,297股。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公司总股本由5,369,795,962股变更为5,244,191,665股。
2、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数量为1,706,382,076股,占目前公司总股本的32.54%。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分别为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桐庐源桐”)、叶标、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投资”)、胡金莲。4名股东于2020年6月12日取得限售条件股份,限售期限为36个月,现均已限售期限届满。
3、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7日。
一、本次解除限售股份取得的基本情况
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关于核准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向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等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的批复》(证监许可[2020] 157 号),向桐庐源桐发行1,375,667,422股股份、向叶标发行943,674,298股股份、向申联投资发行209,705,399股股份、向胡金莲发行188,734,859股股份、向上海沣石恒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平潭沣石恒达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沣石恒达”)发行637,504,415股股份、向上海沣能新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曾用名:宁波沣能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沣
能投资”)发行35,789,720股股份购买相关资产。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登记手续,并于2020年6月12日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数量为3,391,076,113股人民币普通A股股份,本次发行前公司总股本为1,978,719,849股,本次发行后公司总股本为5,369,795,962股。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0年6月10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刊登的《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资产暨关联交易实施情况暨新增股份上市报告书》及其它相关公告。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新增股份的限售期安排具体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2020年6月12日取得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12个月 | 24个月 | 36个月 | 限售情况说明 |
1 | 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 | 1,375,667,422 | 0 | 0 | 1,375,667,422 |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或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日为准)前不得转让。 |
2 | 叶标 | 943,674,298 | 349,159,490 | 273,665,546 | 320,849,262 |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且锁定期限届满后分3期解锁,具体如下:(1)累计完成2019年、2020年度业绩承诺,可解锁其持有股份数量的37%;(2)累计完成2019年、2020年、2021年度业绩承诺,可累计解锁其持有股份数量的66%;(3)累计完成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度业绩承诺,可解锁剩余股份数量。 |
3 | 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209,705,399 | 77,590,997 | 60,814,566 | 71,299,836 | |
4 | 胡金莲 | 188,734,859 | 69,831,897 | 54,733,109 | 64,169,853 | |
5 | 上海沣石恒达私募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637,504,415 | 637,504,415 | 0 | 0 |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6 | 上海沣能新投资 | 35,789,720 | 35,789,720 | 0 | 0 |
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合计 | 3,391,076,113 | 1,169,876,519 | 389,213,221 | 1,831,986,373 | - |
叶标、申联投资、胡金莲、沣石恒达和沣能投资已于2021年6月15日分别解除其部分限售股份349,159,490股、77,590,997股、69,831,897股、637,504,415股和35,789,720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1年6月9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1-048)。叶标、申联投资和胡金莲已于2022年6月21日分别解除其部分限售股份273,665,546股、60,814,566股和54,733,109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2年6月17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提示性公告》(公告编号:2022-047)。
公司分别于2023年4月27日、2023年5月22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和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2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补偿方案的议案》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股份回购及工商变更等相关事项的议案》,因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19-2022年度实现的经审计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累计净利润未达到累计承诺净利润数,公司以1元总价回购桐庐源桐、叶标、申联投资、胡金莲(以下简称“业绩补偿方”)持有的合计125,604,297股股票并予以注销。公司于2023年6月1日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完成股份回购注销手续,总股本由5,369,795,962股变更为5,244,191,665股。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 2023 年 4 月 29 日、5 月23 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36)《关于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2022 年度业绩完成情况及补偿方案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和《2022 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3-053)。
本次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股份的限售期股份情况、回购后限售股数量及限售股限售期安排具体如下:
单位:股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2020年6月12日取得限售条件股份总数(A) | 已解除限售股份数(B) | 2022年业绩补偿已回购注销股份(C) | 持有限售股数量(D=A-B-C) | 限售情况说明 |
1 | 桐庐源桐 | 1,375,667,422 | 0 | 63,577,483 | 1,312,089,939 |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或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日为准)前不得转让。 |
2 | 叶标 | 943,674,298 | 622,825,036 | 43,612,603 | 277,236,659 |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月内不得转让,且锁定期限届满后分3期解锁,具体如下:(1)累计完成2019年、2020年度业绩承诺,可解锁其持有股份数量的37%;(2)累计完成2019年、2020年、2021年度业绩承诺,可累计解锁其持有股份数量的66%;(3)累计完成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度业绩承诺,可解锁剩余股份数量。 |
3 | 申联投资 | 209,705,399 | 138,405,563 | 9,691,690 | 61,608,146 | |
4 | 胡金莲 | 188,734,859 | 124,565,006 | 8,722,521 | 55,447,332 | |
5 | 沣石恒达 | 637,504,415 | 637,504,415 | 0 | 0 | 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 |
6 | 沣能投资 | 35,789,720 | 35,789,720 | 0 | 0 | |
合计 | 3,391,076,113 | 1,559,089,740 | 125,604,297 | 1,706,382,076 | - |
二、本次解除限售股份的上市流通安排
1、本次限售股份可上市流通日期为2023年7月7日。
2、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的数量为1,706,382,076股,占公司总股本的32.54%。
3、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人数为4名。
4、本次股份解除限售及上市流通具体情况如下: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剩余限售股份数量(股) | 质押、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1 | 桐庐源桐实业有限公司 | 1,312,089,939 | 1,312,089,939 | 25.02% | 0 | 502,697,278注 |
2 | 叶标 | 277,236,659 | 277,236,659 | 5.29% | 0 | 0 |
3 | 浙江申联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61,608,146 | 61,608,146 | 1.17% | 0 | 0 |
4 | 胡金莲 | 55,447,332 | 55,447,332 | 1.06% | 0 | 0 |
序号 | 限售股份持有人名称 | 所持限售条件股份总数(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股) | 本次可上市流通股份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 | 剩余限售股份数量(股) | 质押、冻结的股份数量(股) |
合计 | 1,706,382,076 | 1,706,382,076 | 32.54% | 0 | 502,697,278 |
注: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桐庐源桐累计质押502,697,278股。
三、本次解除限售前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化情况
股份类型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前 | 本次变动数 (股) | 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后 | ||
股数(股) | 比例(%) | 股数(股) | 比例(%) | ||
一、有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2,053,786,534 | 39.16 | -1,706,382,076 | 347,404,458 | 6.62 |
1、境内非国有法人持股 | 1,373,698,085 | 26.19 | -1,373,698,085 | 0 | 0.00 |
2、境内自然人 | 680,088,449 | 12.97 | -332,683,991 | 347,404,458 | 6.62 |
二、无限售条件的流通股 | 3,190,405,131 | 60.84 | 1,706,382,076 | 4,896,787,207 | 93.38 |
1、人民币普通股 | 3,190,405,131 | 60.84 | 1,706,382,076 | 4,896,787,207 | 93.38 |
三、股份总数 | 5,244,191,665 | 100.00 | 0 | 5,244,191,665 | 100.00 |
四、本次解除限售股份股东作出的承诺及履行情况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申联投资 叶标 胡金莲 | 关于所提供信息之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的承诺 | 1、承诺人已就其自身情况向为本次交易提供审计、法律及财务顾问专业服务的中介机构提供了与本次交易相关的信息和文件,承诺人保证其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的副本或复印件与正本或原件一致,且该等文件资料上承诺人的签字与印章都是真实的,该等文件中承诺人作为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等文件; 2、承诺人保证其为本次交易所提供的材料和相关信息均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3、如本次交易中承诺人所提供或披露的信息涉嫌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的,在形成调查结论以前,承诺人将不转让在上市公司拥有权益的股份,并于收到立案稽查通知的两个交易日内将暂停转让的书面申请和股票账户提交上市公司董事会,由上市公司董事会代承诺人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申请锁定;如承诺人未在两个交易日内提交锁定申请的,承诺人同意授权上市公司董事会在核实后直接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并申请锁定;如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向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报送承诺人的身份信息和账户信息的,承诺人同意授权证券交易所和登记结算公司直接锁定相关股份。如调查结论发现存在违法违规情节,承诺人承诺自愿锁定股份用于相关投资者赔偿安排。 4、承诺人将对其为本次交易提供的信息和文件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 严格履行中 |
关于不存在内幕交易行 | 承诺人不存在泄露本次交易的相关内幕信息及利用本次交易相关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情形;承诺人保证采取必要措施对本 | 严格履行中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为的承诺函 | 次交易事宜所涉及的资料和信息严格保密。 承诺人若违反上述承诺,将承担由此给上市公司及上市公司股东造成的损失。 | ||
桐庐源桐 | 关于所持有标的公司股份是否存在质押或权属争议情况的承诺 |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真实、合法持有申联环保集团的股权,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承诺人持有的申联环保集团的出资额已全部缴足,不涉及诉讼、仲裁或潜在纠纷,除承诺人为融资目的已将申联环保集团32,800万元出资额(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的收益权转让给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并将该等出资额质押给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外,标的股权不存在其他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 承诺人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协议》项下关于标的股权收益权转让及回购安排,实质为承诺人与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之间的融资安排,不会实质影响标的股权对应的收益权归属。 上市公司就本次交易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交申请前,承诺人将取得浙商金汇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同意承诺人进行本次交易及于标的股权交割前解除质押的原则性同意函。 承诺人承诺在本次交易标的股权交割前,承诺人将解除标的股权之上的权利限制,确保标的资产权属清晰及完整,并确保标的资产过户登记至上市公司名下不存在障碍。如上市公司因承诺人上述融资安排或股权质押事宜遭受任何损失,承诺人将以现金方式及时、足额向上市公司作出补偿。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承诺人保证不再就所持申联环保集团的股权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 已履行完毕 |
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截至本承诺函签署之日,承诺人真实、合法持有申联环保集团的股权,拥有合法、完整的所有权。承诺人持有的申联环保集团的出资额已全部缴足,承诺人所持有的申联环保集团的股权之上不存在委托持股、代持的情形,亦不存在任何质押、查封、冻结或其他限制或禁止转让的情形,且不涉及诉讼、仲裁、司法强制执行等重大争议或妨碍权属转移的其他情况,也不存在任何潜在纠纷。 在本次交易实施完毕之前,承诺人保证不就所持申联环保集团的股权设置质押等任何第三人权利。 | 已履行完毕 | |
桐庐源桐 | 关于股份锁定期的承诺函 | 1、承诺人于本次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自该等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36个月届满之日或在本次购买资产项下业绩承诺及补偿义务履行完毕之日(以较晚日为准)前不得转让。 2、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内如上市公司股票连续20个交易日的收盘价低于发行价,或者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6个月期末收盘价低于发行价的,其在本次购买资产中认购的股份的锁定期自动延长6个月。 | 已履行完毕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3、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使承诺人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4、若承诺人上述锁定期的承诺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的强制性要求,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
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1、承诺人于本次购买资产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自股份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且前述锁定期届满后分三期解锁,具体如下: (1)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度与2020年度业绩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度与2020年度业绩承诺完成,承诺人可解锁的股份为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7%;如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与2020年度业绩承诺未完全完成,则承诺人解锁的股份数量为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的全部股份的37%扣除2019年与2020年度应补偿股份数量后的差额。即:第一期解锁的股份数量=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全部股份的37%-其应就2019年度、2020年度业绩承诺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2)申联环保集团2021年度业绩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如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承诺均完成,承诺人累计可解锁的股份为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的全部股份的66%;如申联环保集团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承诺未完成,则承诺人第二期解锁的股份数量=其自本次购买资产获得全部股份的66%-第一期解锁的股份数量-其应就2019年度、2020年度、2021年度业绩承诺向上市公司补偿的股份数量(可解锁股份数量小于0时按0计算)。 (3)申联环保集团2022年度业绩经上市公司聘请的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出具专项审核报告及专项减值测试报告后,承诺人在履行完毕《申联环保集团业绩承诺与补偿协议》项下约定的全部补偿义务的情况下,其于本次购买资产中取得的股份中仍未解锁的部分可一次性解除锁定并可自由转让。 2、本次购买资产完成后,由于上市公司实施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事项而使承诺人增加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亦遵守上述锁定期安排。 3、若承诺人上述锁定期的承诺不符合证券监管部门的最新监管意见的强制性要求,承诺人将根据相关证券监管部门的监管意见进行相应调整。 | 已履行完毕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桐庐源桐、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关于所获股份质押安排的承诺函 | 如未来对本次交易所得股份进行质押,承诺人将在充分考虑保障本次交易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的可实现前提下方可进行;同时,承诺人将采取以下措施:(1)在质押协议中将承诺人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作为质押权人行使质权的前提条件;(2)承诺人将明确告知质押权人承诺人在本次交易中取得的上市公司股份负有业绩承诺和减值测试补偿义务以及该等补偿义务的具体约定,并告知质押权人需在质押协议中明确约定承诺人持有的该等上市公司股份将优先用于履行上述补偿义务;(3)在质押协议中约定:如承诺人需向上市公司履行补偿义务,质押权人将无条件解除对应数量的已质押上市公司股份以便承诺人履行补偿义务等措施,保障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履行不受相应股份质押的影响;(4)如无法在质押协议中明确上述事项,承诺人承诺其履行完毕本次交易的业绩补偿及减值补偿义务前不质押本次交易所得上市公司股份。 | 已履行完毕 |
叶标、胡金莲、申联投资 | 关于不存在《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及符合《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说明 | 一、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存在《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如下情形: (一)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及其一致行动人能够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 严格履行中 |
叶标、胡金莲、申联投资 | 关于避免同业竞争的说明 | 1、除叶标控制的兰溪自立铜业有限公司与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外,叶标及其控制的企业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从事与本次交易完成后的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相同、相似或构成实质竞争业务的情形。其中,兰溪自立铜业有限公司将于2019年12月底停止生产,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因存在土地、房产瑕疵等问题,具有经营不确定性。 2、叶标、胡金莲、申联投资不是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没有在上市公司任职,且没有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的计划,对上市公司独立运作不构成影响,对上市公司不构成实质竞争。 | 严格履行中 |
叶标 | 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 | 1、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将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在股东大会对涉及承诺人的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履行关联交易决策、回避表决等公允决策程序。 | 严格履行中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2、承诺人保证不利用关联关系非法占用上市公司的资金、资产、谋取其他任何不正当利益或使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承担任何不正当的义务,在任何情况下,不要求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向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不利用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3、承诺人及承诺人控制的企业将尽量减少或避免与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对于确有必要且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承诺人保证关联交易按照公平、公允和等价有偿的原则进行,依法与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签署相关交易协议,履行合法程序,按照公司章程、有关法律法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和办理有关报批程序,保证不通过关联交易损害上市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 |||
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 | 为了保护上市公司的合法利益,保证上市公司的独立运作,维护广大投资人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为上市公司股东期间,将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资产独立、业务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具体如下: 1、保证上市公司人员独立 A、保上市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等高级管理人员不在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处担任经营性职务。 B、保证上市公司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与承诺人之间完全独立。 2、保证上市公司资产独立完整 A、保证上市公司具有独立完整的资产,上市公司的资产全部处于上市公司的控制之下,并为上市公司独立拥有和运营。 B、保证上市公司不存在资金、资产被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关联方占用的情形。 3、保证上市公司财务独立 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独立的财务部门和独立的财务核算体系,具有规范、独立的财务会计制度。 B、保证上市公司独立在银行开户,不与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共有银行账户。 C、保证上市公司依法独立纳税。 D、保证上市公司能够独立作出财务决策,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干预上市公司的资金使用。 4、保证上市公司机构独立 A、保证上市公司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拥有独立、完整的组织机构。 B、保证上市公司的股东大会、董事会、独立董事、监事会、总裁等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行使职权。 5、保证上市公司业务独立 A、保证上市公司拥有独立开展经营活动的资产、人员、资质和 | 严格履行中 |
承诺方 | 承诺事项 | 承诺的主要内容 | 承诺履行情况 |
能力,具有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B、保证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除通过行使股东权利外,不对上市公司的业务活动进行干预。 | |||
防范利益冲突的说明 | 1、申联环保集团与广东自立环保有限公司均拥有独立的人员、财务、机构、独立且完整的资产及面向市场独立自主持续经营的能力; 2、说明人目前没有向上市公司委派董事或担任上市公司或申联环保集团高级管理人员的计划; 3、说明人将严格遵守说明人于本次交易中已出具的《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的承诺函》及《关于规范及减少关联交易的承诺函》,以保证上市公司独立性并规范和减少上市公司与说明人控制的企业的关联交易。 | 严格履行中 | |
申联投资、叶标、胡金莲 |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承诺函 | 1、承诺人确认并认可本次交易完成前后,孙毅先生均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2、承诺人与孙毅先生不存在一致行动或关联关系。 3、本次交易完成之日起60个月内,承诺人及其控制的主体不会以单独或与第三方保持一致行动的形式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已有一致行动人关系除外)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 4、如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中 |
申联投资、叶标 | 关于不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的补充承诺函 | 1、本次交易完成后,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不会以单独或与第三方保持一致行动的形式通过任何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在二级市场上增持上市公司股份、协议受让上市公司股份、认购上市公司新增股份、征集投票权、接受投票权委托、与上市公司其他任何股东形成一致行动关系,已有一致行动人关系除外)谋求上市公司控制权,亦不会增持上市公司股份使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孙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相差不高于5%。 2、本次交易完成后,如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实际控制人孙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比例相差不高于5%时,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将放弃部分上市公司股份的表决权,使承诺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与孙毅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比例相差高于5%。 3、如承诺人违反前述承诺事项,给上市公司或其股东造成损失的,承诺人将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严格履行中 |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已经履行完毕或正在严格履行相关承诺,不存在相关承诺未履行影响本次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的情形。
五、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上市公司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市公司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的违规担保等情况的说明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不存在本次申请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对公司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情形,亦不存在公司对本次解除股份限售的股东违规担保等损害公司利益行为的情形。
六、独立财务顾问核查意见
经核查,独立财务顾问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独立财务顾问”)就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事项发表核查意见如下:
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次限售股份解除限售的数量和上市流通时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限售承诺。华泰联合证券对公司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事项无异议。
七、备查文件
1、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表;
2、股本结构表和限售股份明细表;
3、限售股份上市流通申请书;
4、华泰联合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部分限售股份解除限售上市流通的核查意见。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