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23年7月)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2023年7月)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修订。公司于2023年7月2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2023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 | 修订后条款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369,795,962元。 |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44,191,665元。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369,795,96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369,795,962股。 |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44,191,66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44,191,665股。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可以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副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副总经理4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 第一百四十五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3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1人。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 |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低于1/3。监事会中职工代表1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