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4-030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召开期间无增加、变更或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决议的情况。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日期和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15日(星期五)下午14时30分;
2、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3月15日9:15—15:00期间任意时间。
3、现场会议地点: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绿汀路21号浙富控股大厦3楼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5、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6、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孙毅先生主持现场会议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出席会议股东的总体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及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27人,代表股份总
数3,080,295,2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9.3270%;其中,中小投资者共21人,代表股份总数79,279,41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69%。
2、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参加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9人,代表股份总数为3,046,969,45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852%;其中,中小投资者共3人,代表股份总数45,953,672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51%。
3、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共18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325,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9%;其中,中小投资者共18人,代表股份总数33,325,747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419%。
公司全体董事、全体监事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进行了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以下议案,表决结果如下:
(一)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日常关联交易预计的议案》,关联股东叶标及其一致行动人(持有公司 1,259,087,742 股股份)回避表决,本议案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为1,821,207,458 股。
表决情况:同意1,820,494,15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608%;反对713,3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92%;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8,566,1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003%;反对713,3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97%;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报告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3,079,6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
网络投票)的99.9777%;反对685,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8,593,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0%;反对6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子公司2024年度开展商品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表决情况:同意3,079,609,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含网络投票)的99.9777%;反对685,80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3%;弃权0股,占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情况:同意78,593,619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350%;反对685,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50%;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表决结果:本议案获得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结论意见为: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与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会议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合法有效;作出的决议合法有效。
《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全文详见公司同日登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相关公告。
四、备查文件
1、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浙江星韵律师事务所关于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