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公司章程》修订案(2024年4月)

查股网  2024-04-09  浙富控股(002266)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修订案(2024年4月)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在满足公司未来经营发展的基础上,结合公司实际业务运营需要,对《公司章程》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及修订。公司于2024年4月7日召开了第六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注册资本及修订<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修订后的《公司章程》尚需经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生效。现将《公司章程》修订前后条款内容对照如下:

修订前条款修订后条款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44,191,665元。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219,271,402元。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44,191,665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44,191,665股。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5,219,271,402股,公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5,219,271,402股。
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公司董事会须在股东大会召开后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第一百五十六条 公司股东大会对利润分配方案作出决议后,或公司董事会根据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中期分红条件和上限制定具体方案后,须在2个月内完成股利(或股份)的派发事项。
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董事会第一百五十七条 公司利润分配政策为:…… (五)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
审议现金分红具体方案时,应当认真研究和论证公司现金分红的时机、条件和最低比例及其决策程序要求等事宜。董事会在决策和形成利润分配预案时,要详细记录管理层建议、参会董事的发言要点、董事会投票表决情况等内容,并形成书面记录作为公司档案妥善保存。 股东大会对现金分红具体方案进行审议时,公司同时应当提供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以方便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表决。 充分听取中小股东的意见和诉求,并及时答复中小股东关心的问题。监事会应对董事会和管理层执行公司利润分配政策和股东回报规划的情况及决策程序进行监督。 (六)公司根据生产经营情况、投资规划和长期发展的需要以及外部经营环境,确需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调整后的利润分配政策不得违反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有关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由董事会拟定,监事会应当对利润分配政策调整发表意见,调整利润分配政策的议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通过现场与网络相结合投票的方式审议,并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 以上通过。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公司拟采用现金与股票相结合的方式分配利润的,公司董事会应当综合考虑所处行业特点、发展阶段、自身经营模式、盈利水平以及是否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等因素,遵循以下原则: 1、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无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80%; 2、公司发展阶段属成熟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40%; 3、公司发展阶段属成长期且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进行利润分配时,现金分红在本次利润分配中所占比例最低应达到20%; 公司发展阶段不易区分但有重大资金支出安排的,按照前项规定处理。 (六)公司董事会结合公司具体经营情况、盈利情况、资金需求,提出、拟定公司每年利润分配预案,并经公司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后实施。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年度利润分配方案时,可审议批准下一年中期现金分红的条件、比例上限、金额上限等。年度股东大会审议的下一年中期分红上限不应超过相应期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四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