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关于全资子公司兰溪自立、申能环保对申联环保集团提供担保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66 证券简称:浙富控股 公告编号:2024-059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全资子公司兰溪自立、申能环保对申联环保集团
提供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为满足子公司生产经营需求,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全资子公司兰溪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溪自立”)和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能环保”)分别与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申联环保集团”)向两家银行分别申请的最高余额为5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伍亿元整)和30,000万元(大写:人民币叁亿元整)的债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上述担保事项为公司全资子公司兰溪自立、申能环保对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申联环保集团提供担保,已经兰溪自立、申能环保股东决定通过,无需提交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上述担保事项不属于关联交易,也不存在反担保的情形。
二、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名称 | 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30183MA27WGXR6F |
法定代表人 | 董庆 |
公司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
注册资本 | 80,853.3333万元人民币 |
成立时间 | 2015年12月16日 |
登记机关 | 杭州市富阳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住所 | 浙江省杭州市富阳区富春街道江滨西大道57号905室 |
经营范围 |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资源再生利用技术研发;常用有色金属冶炼;贵金属冶炼;金属废料和碎屑加工处理;再生资源回收(除生产性废旧金属);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服务;高性能有色金属及合金材料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
申联环保集团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二)被担保人财务情况
申联环保集团最近一年及一期的主要财务数据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 | 2024年3月31日 (未经审计) | 2023年12月31日 (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689,139.83 | 642,627.43 |
负债总额 | 464,816.52 | 418,214.98 |
所有者权益总额 | 224,323.31 | 224,412.45 |
项目 | 2024年1-3月 (未经审计) | 2023年度 (经审计) |
营业收入 | 200,530.14 | 711,037.44 |
利润总额 | -113.86 | 2,813.53 |
净利润 | -89.15 | 2,491.41 |
注:截至 2024年 3月
日报表(数据)未经审计,截至 2023年
月
日报表(数据)已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计。
经核查,申联环保集团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本次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担保人 | 兰溪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 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 |
被担保人 | 浙江申联环保集团有限公司 | |
债权人 | 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 |
担保金额 | 50,000万元 (人民币伍亿元整) | 30,000万元 (人民币叁亿元整) |
担保方式 | 连带责任保证 |
担保期限 |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
四、担保方股东决定意见
上述担保事项已经兰溪自立、申能环保股东决定审议通过,提供担保的财务风险处于兰溪自立、申能环保可控的范围之内,兰溪自立、申能环保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对申联环保集团的担保不会影响兰溪自立、申能环保的正常经营,且申联环保集团的贷款为日常经营所需,符合公司整体发展战略需要。本次兰溪自立、申能环保为申联环保集团提供担保事项符合相关规定,决策程序合法、有效,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五、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已审批的担保额度总金额为600,000万元,担保余额为81,256.66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7.43%;子公司累计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担保余额为554,074.46万元。公司全资子公司申能环保为甘肃工企危服环保有限公司承继履行合同提供关联担保。除此之外,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不存在逾期对外担保的情形、不存在涉及诉讼的对外担保的情形、亦不存在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的情形。
六、备查文件
1、兰溪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2、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股东决定;
3、兰溪自立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浙江富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4、杭州富阳申能固废环保再生有限公司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分行签署的《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