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富控股: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2024年10月)

查股网  2024-10-31  浙富控股(002266)公司公告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二〇二四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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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为规范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稳健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持股比例超过 50%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参照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一)在主营业务范围外以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方式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二)为他人承担费用;

(三)无偿提供资产使用权或者收取资产使用权的费用明显低于行业一般水平;

(四)支付预付款比例明显高于同行业一般水平;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构成实质性财务资助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

第二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审批权限及程序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六条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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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提交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十二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但向关联参股公司(不包括由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主体)提供财务资助,且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情形除外。

公司向前款规定的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除上述规定情形外,公司对控股子公司、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该公司的其他股东原则上应当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的财务资助。如其他股东未能以同等条件或者出资比例向该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说明原因以及公司利益未受到损害的理由,公司是否已要求上述其他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如有) 应对该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

第九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不得用于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公司不得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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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对外财务资助操作程序第十一条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之前,由财务管理中心负责做好被财务资助企业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担保情况等方面的风险调查工作,由公司审计监察中心对财务管理中心提供的风险评估进行审核。

第十二条 按照本制度要求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在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后,办理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手续,并负责做好资助对象企业日后的跟踪、监督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证券管理中心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对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信息披露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规范运作指引》等法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工作,充分披露所采取的风险防范措施,包括被资助对象或者其他第三方是否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等。由第三方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应当披露该第三方的基本情况及其担保履约能力情况。

第十五条 对于已披露的财务资助事项,公司还应当在出现以下情形之一时,及时披露相关情况及拟采取的补救措施,并充分说明董事会关于被资助对象偿债能力和该项财务资助收回风险的判断:

(一)被资助对象在约定资助期限到期后未能及时还款的;

(二)被资助对象或者就财务资助事项提供担保的第三方出现财务困难、资不抵债、现金流转困难、破产及其他严重影响还款能力情形的;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逾期财务资助款项收回前,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五章 罚 则

第十六条 违反本制度规定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给公司造成损失或不良影响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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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 则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本制度生效后颁布、修改的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地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第十九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浙富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四年十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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