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科网安:会计师事务所对非标意见涉及事项专项说明

查股网  2024-04-26  电科网安(002268)公司公告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

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WUYIG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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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邮编100083WUYIG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Room220622/F,XueyuanInternationalTowerNo.1ZhichunRoad,HaidianDist.Beijing,China,100083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传真Fax:+86(10)82327668网址Internet:www.daxincpa.com.cn

关于对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财务报表审计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报告的专项说明

大信备字[2024]第1-00847号

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

我们接受委托,审计了中电科网络安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2023年12月31日合并及母公司资产负债表和2023年度合并及母公司利润表、股东权益表和现金流量表以及财务报表附注,并于2024年4月24日出具了大信审字[2024]第1-01637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4号——非标准审计意见及其涉及事项的处理(2020年修订)》、《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审计类第1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等规定,现对导致非标意见的事项予以说明。

一、审计报告中非标准意见的内容

贵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向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科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由于开发商金丰科华涉诉,该房产于2018年2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9年8月,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1月25日,破产管理人主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提出了整体化解方案的工作思路。法院、破产管理人随即推进整体化解相关工作,并于2022年形成《和解方案》(草案)初稿。截至目前,整体化解方案尚未取得足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阶段性进展。和解方案能否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会以及上会后能否通过表决并取得法院认可存在不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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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信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海淀区知春路1号学院国际大厦22层2206邮编100083WUYIGECertifiedPublicAccountants.LLPRoom220622/F,XueyuanInternationalTowerNo.1ZhichunRoad,HaidianDist.Beijing,China,100083电话Telephone:+86(10)82330558传真Fax:+86(10)82327668网址Internet:www.daxincpa.com.cn

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列报于“在建工程”,账面原值1,163,097,398.37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7,867,373.62元。

我们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财务报表附注“十六、其他重要事项”描述了北京网安涉诉房产详细情况及最新进展情况。本段内容不影响已发表的审计意见。

二、出具非标意见的依据和理由

我们在上述财务报表审计中,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21号——计划和执行审计工作的重要性》,以贵公司2023年营业收入的0.5%计算合并报表整体重要性水平,并考虑风险因素,确定的实际执行的重要性水平为768.19万元,与上期审计的重要性水平738.70万元相当。

贵公司全资子公司中电科(北京)网络信息安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网安”)向北京金丰科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丰科华”)购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花乡四合庄1516-15地块上5#办公商业楼,由于开发商金丰科华涉诉,该房产于2018年2月被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查封。2019年8月,金丰科华已进入破产程序。2021年1月25日,破产管理人主持召开第二次债权人会议,并提出了整体化解方案的工作思路。法院、破产管理人随即推进整体化解相关工作,并于2022年形成《和解方案》(草案)初稿。截至目前,整体化解方案尚未取得足以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的阶段性进展。和解方案能否在第三次债权人会议上会以及上会后能否通过表决并取得法院认可存在不确定性。截至2023年12月31日,上述房产列报于“在建工程”,账面原值1,163,097,398.37元,累计计提减值准备67,867,373.62元。

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3号——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和其他事项段》第九条:“如果认为有必要提醒财务报表使用者关注已在财务报表中列报或披露,且根据职业判断认为对财务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至关重要的事项,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审计报告中增加强调事项段:

(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2号——在审计报告中发表非无保留意见》的规定,该事项不会导致注册会计师发表非无保留意见;

(二)当《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适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