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邦服饰: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3-12-27  美邦服饰(002269)公司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及相关人员收到上海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董事长、总裁胡佳佳女士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以下简称“上海证监局”)下发的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分别为《关于对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69号)、《关于对胡佳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沪证监决[2023]370号),以下合称“《警示函》”。

一、《警示函》内容

1、《关于对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1321787408)于2018 年5月起至2019 年12月为资金压力较大的新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支付其店铺租金和装修投入,日最高余额为2.28 亿元,占发生时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8.14%。截至2023年9月30日未收回余额为 4,399.85万元。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直到 2023 年7月4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你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 年修订)》第 7.4.3 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 号 ) 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

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2、《关于对胡佳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内容如下:

“胡佳佳:

经查,上海美邦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1321787408)于2018年5月起至2019年12月为资金压力较大的新加盟商提供财务资助,用于支付其店铺租金和装修投入,日最高余额为 2.28 亿元。截至 2023 年9月30日未收回余额为 4,399.85 万元。公司上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行为未履行审议程序并及时披露,直到 2023 年7月4日才以临时公告的形式予以披露。

公司上述行为不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弓(2015 年修订)》第 7.4.3条的规定,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证监会令第 40号)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你自2016年11月30日至今任公司董事长、总裁,对公司上述事项负有主要责任,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五十九条第三项的规定,现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收到上述《警示函》后,公司及相关人员高度重视《警示函》中指出的问题,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

理人员将持续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美特斯邦威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12月26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