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明装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4-04-11  华明装备(002270)公司公告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有效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加强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汇套期保值交易是指为满足公司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在金融机构办理的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包括远期结售汇、外汇互换、外汇掉期、外汇期货、外汇期权、利率互换、利率掉期、利率期权等业务或上述产品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公司及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应事先由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通过,公司及子公司不得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除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外,还应遵守本制度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操作原则

第五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只允许与经国家外汇管理局

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具有相关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他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依托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外汇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不投机,不进行单纯以盈利为目的的外汇交易。

第七条 公司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必须基于公司的外币存款、外币收付款预测或相关的外币银行借款,外汇套期保值合约的外币金额不得超过外币存款、外币收付款的预测金额,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交割期间需与公司业务的实际执行期间相匹配。

第八条 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各子公司必须以其自身名义设立外汇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12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审议额度。

第三章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额度及审批权限

第十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是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机构,负责审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各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外汇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执行。

第十一条 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

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

第十二条 未达到本制度第十一条标准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

已按照前述规定履行相关程序并披露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十三条 构成关联交易的外汇套期保值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公司须在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审批额度范围内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不得在审批前开展业务,不得超额度操作。公司管理层在经审批的额度范围内具体办理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定期报董事会备案。

第四章 管理及内部操作流程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及责任人:

(一)公司和子公司财务部门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日常管理执行机构,负责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行性和必要性的分析、计划的制订和实施、资金筹集、业务操作及日常联系与管理工作。财务总监为责任

人。

(二)董事会办公室负责组织履行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事项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程序,并进行信息披露。董事会秘书为责任人。

(三)审计部门负责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申请、交易、相关制度执行情况等进行审计监督。审计部门负责人为责任人。

第十六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操作流程:

(一)公司财务部门是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经办部门,财务部门应加强对业务相关的货币汇率和与外币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变动趋势的研究与判断,提出开展或中止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业务部门根据采购和销售合同、订单进行外币收付款预测,将相关基础业务信息和资料报送财务部门用于汇率风险防范的分析决策。

(三)公司财务部门以稳健为原则,以防范汇率和利率波动风险为目的,根据货币汇率和与外币银行借款相关的各种利率的变动趋势以及各金融机构报价信息,制订与业务相关的外汇套期保值具体交易计划,报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四)公司财务部门严格执行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批准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方案,与合作金融机构签订合同并进行资金划拨及其他业务操作。

(五)公司财务部门应建立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台账,登记每笔合约的成交日期、成交价格、交割日期、盈亏情况等信息,并对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开展情况持续关注,至少每季度向管理层报告外汇套

期保值交易的相关情况。

(六)公司审计部门应至少每季度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实际操作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盈亏情况进行审查,将审查结果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五章 内部风险报告及风险应对措施

第十七条 审计部门对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履行情况、交易的各个环节进行不定期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要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进行报告。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跟踪汇率的变化,定期对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盈亏情况进行分析,当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可能出现或出现重大风险时,财务部门要及时向财务总监、总经理报告,同时提交分析报告和应对方案,由总经理做出决策,尽量避免或减少可能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六章 信息隔离措施

第十九条 参与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所有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严格履行保密义务,未经许可不得泄露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业务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外汇套期保值交易业务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并由公司审计部门负责监督。

第七章 信息披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额度在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按要求及时进行信息披露,详细说明套期保值业务的目的、业务品种、

拟投入的资金金额、拟进行套期保值的期间、是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 规定的运用套期保值会计方法的相关条件、套期保值业务的可行性分析、风险分析及拟采取的控制措施等。

第二十二条 公司已实施的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人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的,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

公司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的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二十三条 开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中涉及的合同等法律性文件,财务部门应建立明细清单。外汇套期保值业务计划、交易资料、交割资料等业务档案及业务交易协议、授权文件等原始档案由财务部门负责保管,保存至少十年。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华明电力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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