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71 证券简称:东方雨虹 公告编号:2024-018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股东李卫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1、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卫国先生计划在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以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369,2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
2.00%),减持所得资金将用于履行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兜底补足承诺。
李卫国先生于2024年2月5日通过二级市场大宗交易方式减持690万股公司股份,本次减持完成后,李卫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合计持股比例由
23.1189%变为22.8450%,减持所得资金将用于履行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兜底补足承诺。自2021年4月2日披露《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至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卫国先生及其一致行动人李兴国先生合计持股比例由23.9171%变为22.8450%,合计拥有的权益累计减少1.0721%。
2、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不会影响公司的治理结构和持续经营。
一、权益变动基本情况说明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李卫国、李兴国 | ||||||
住所 | 李卫国:长沙市雨花区小林子冲87号***** * 李兴国:北京市顺义区杨镇地区双阳南区甲12号楼****** |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4年2月5日 | ||||||
股票简称 | 东方雨虹 | 股票代码 | 002271 | ||||
变动类型 (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东 姓名 | 股份种类(A股、B股等) | 变动时间 | 变动方式 | 增持/减持 股数(万股) | 变动比例(%) | ||
李卫国 | A股 | 2021年6月10日 | 减持 | 1,500 | 减少0.5944 | ||
2021年9月7日 | 减持 | 520 | 减少0.2060 | ||||
2021年12月17日 | 被动增加 | - | 增加0.0211 | ||||
2022年1月14日 | 被动增加 | - | 增加0.0141 | ||||
2022年5月12日- 2023年4月25日 | 被动稀释 | - | 减少0.0013 | ||||
2022年8月24日- 2022年10月12日 | 增持 | 188.0050 | 增加0.0746 | ||||
2022年11月22日 | 被动增加 | - | 增加0.0118 | ||||
2024年2月5日 | 减持 | 690 | 减少0.2740 | ||||
小计 | - | - | - | 减少0.9541 | |||
李兴国 | A股 | 2021年5月20日 | 减持 | 100 | 减少0.0396 | ||
2021年12月8日 | 减持 | 100 | 减少0.0396 | ||||
2021年12月17日 | 被动增加 | - | 增加0.0004 |
2022年1月14日 | 被动增加 | - | 增加0.0003 | |||
2022年5月12日- 2023年4月25日 | 被动稀释 | - | 减少0.0000 | |||
2022年7月4日 | 减持 | 100 | 减少0.0397 | |||
2022年11月22日 | 被动增加 | - | 增加0.0002 | |||
小计 | - | - | - | 减少0.1180 | ||
合计 | - | - | - | 减少1.0721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请注明)因公司完成部分已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总股本减少导致持股比例增加0.0479%,因期权行权总股本增加导致持股比例减少0.0013%,因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卫国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导致持股比例增加0.0746%。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本次权益变动中李卫国增持公司股份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 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东 姓名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股数(万股) | 占总股本 比例(%) | |||
李卫国 | 合计持有股份 | 58,965.2837 | 23.3659 | 56,443.2887 | 22.4118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58,965.2837 | 23.3659 | 56,443.2887 | 22.4118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 | 0.0000 | ||
李兴国 | 合计持有股份 | 1,390.9355 | 0.5512 | 1,090.9355 | 0.4332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1,390.9355 | 0.5512 | 1,090.9355 | 0.4332 |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 | 0.0000 | ||
合计持有股份 | 60,356.2192 | 23.9171 | 57,534.2242 | 22.8450 |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60,356.2192 | 23.9171 | 57,534.2242 | 22.8450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0000 | 0 | 0.0000 | |
备注:1、本次权益变动前,公司已于2021年4月2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一致行动人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60,356.2192万股,合计持有公司股份比例为23.9171%。2、本次权益变动后,李卫国先生与李兴国先生合计持有公司股份57,534.2242万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为22.8450%。3、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自最近一次披露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之日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其拥有的权益比例累计减少1.0721%,其中自最近一次披露持股比例减少达到1%的提示性公告起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减持股份比例为1.1933%;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17日、2022年1月14日、2022年11月22日完成部分已授予的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手续,导致总股本减少,前述原因对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持股比例影响为增加0.0479%;2021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在2022年5月12日至2023年4月25日第一个行权期内自主行权导致总股本增加,前述原因对李卫国先生及李兴国先生持股比例影响为减少0.0013%;李卫国先生通过证券交易系统累计增持股份比例为0.0746%。 | |||||
4. 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公司于2024年1月13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减持股份预披露公告》,李卫国先生计划在前述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以大宗交易方式(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不得进行减持的时间除外)减持本公司股份不超过50,369,283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不超过2.00%),减持所得资金将用于履行公司2021年员工持股计划兜底补足承诺。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时,任意连续九十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并且受让方在受让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所受让的股份。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5. 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
6. 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如适用) | ||
本次增持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免于要约收购的情形 | 是□ 否□ | |
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的承诺 | ||
7.备查文件 |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二、其他相关事项说明
1、李卫国先生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实施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业务规则的规定,依法减持公司股份。
2、李卫国先生减持股份事项已按照相关规定严格履行了信息披露义务及相关承诺,本次减持情况与此前披露的减持计划一致,不存在违规情形。
3、本次权益变动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
4、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李卫国先生减持计划尚未全部实施完毕,公司将继续关注其减持计划后续的实施情况,并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李卫国、李兴国
2024年2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