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雨虹: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2024年8月)
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战略发展需要,进一步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与可持续发展能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提高重大投资决策的效益和决策的质量,加强公司环境、社会和治理(ESG)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及《北京东方雨虹防水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以及ESG相关事宜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下设投资评审小组和可持续发展执行委员会。
第三章 职责权限第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章程》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四)统筹管理公司可持续发展及ESG相关工作,监督和指导可持续发展相关影响、风险和机遇的管理情况,研究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规划、目标等重大事项,审阅可持续发展相关报告,并向董事会提出咨询建议;
(五)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六)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跟踪检查;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条 投资评审小组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关于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初审,签发立项意见书,并报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备案;
(三)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上报投资评审小组; (四)由投资评审小组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第十一条 可持续发展执行委员会负责做好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关于可持续发展事项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的负责人上报可持续发展重大事项的议题、报告以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由公司可持续发展执行委员会进行评审,签发书面意见,并向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根据投资评审小组和可持续发展执行委员会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同时反馈给投资评审小组和可持续发展执行委员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两天通知全体委员,或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的,豁免提前通知的义务。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六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如有必要,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八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实施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二十条 战略与可持续发展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实施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