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8-10  川润股份(002272)公司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3年8月9日(星期三)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3年8月9日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5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7,958,77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2167%。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共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27,694,7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9.1565%。

(2)网络投票参加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264,0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03%。

公司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出席本次会议,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1、审议通过了《关于无需编制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755,5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412%;反对20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572%;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0,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0303%;反对201,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6.2121%;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6%。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及填补回报措施和相关主体承诺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817,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00%;反对13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5%;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23,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6667%;反对138,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5758%;弃权2,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576%。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3-2025年)股东回报规划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27,803,978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790%;反对15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10%;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09,2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3636%;反对154,80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8.63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本议案为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 以上表决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潘继东、刘佳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2023年8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