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2023年度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之房地产业务相关事项承诺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拟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发行”),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15年1月16日发布的《证监会调整上市公司再融资、并购重组涉及房地产业务监管政策》关于上市公司再融资涉及房地产业务的自查要求,并依据国发〔2008〕3号文、国发〔2010〕10号文、国办发〔2013〕17号文等国务院房地产调控政策的相关规定,本公司对报告期内房地产项目公司在中国境内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是否存在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专项自查并出具了《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专项自查报告》。经自查,报告期内列入自查范围内的公司及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存在因闲置土地和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行为而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或正在被(立案)调查的情形。同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相关事项作出以下书面承诺:
若公司及其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在2020年1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期间存在《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之房地产业务的专项自查报告》中未披露的闲置土地、炒地、捂盘惜售、哄抬房价等违法违规行为,给川润股份和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承担赔偿责任。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董 事 会2023年11月23日
附件:公告原文